第八章 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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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实行科举取士制度,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废止科举,兴办学堂。规定初等小学堂5年,高等小学堂4年,
中学堂4至5年,修业期满,经考试升入高一级学堂。
民国元年(1912年) 规定了新学制,初等小学4年,高等小学3年,中学4年。民国10年,又改为初等教育6年,中
学教育6年。学制、招生考试制度效法欧美,用百分制记分法考核学生学业成绩。招生考试由学校命题,择优录取每
届的毕业学生数、招生人数、入学时间需报省教育厅备案核准。
建国初期, 初小修业年限4年,考试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高小修业年限2年,考试合格,由县发给毕业
证书。初、高中各3年,在招生工作中,贯彻向工农子女开门的方针,优先录取工农子女。1953年,学校改用苏联的
五级制记分法考核学生的平时学习成绩。但在高小、初中招生录取新生时,仍采用百分制记分法。自1958年起,实
行统一招生。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学曾一度停止招生。1969年,贯彻执行“学制要缩短”的指示,小学改为五年一贯制,
中学改为2、2分段制,对学生实行开卷考试。中学招生采用推荐与选拔相结合的办法。1977年之后,随着高考制度
的改革,全县中、小学又恢复了期中、期末考试。由县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阅卷。
为保证重点,历城一中、历城二中,历城农技一中的招生,面对全县,经考试择优录取,一般中学分片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