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民国公职人员 资料库:历城区情资料库 章节:历城县志(1840-198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5/section/1/article/32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5/section/1/article/32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民国初期,沿用清代官制,政府人员多系清朝官吏留用。民国9年(1920年) 后 各省自治运动风行,军阀乘机割据,政局混乱,换一届督军就任免一任或几任知事 或县长。民国18年政局稍稳,国民政府公布组织法。历城为一等县,实有县长1员、 科长4员、科员6人、录事15人、夫役6人、警目3人、警察27人,计62人。民国20年 增至76人。县长由民政厅提名经省政府任命,科长、秘书由县长呈请民政厅委任。 其他职员虽规定主管各厅训练合格人员由县府选任,但实际上多由主管部门直接委 任。 民国23年4月,始行公务员任用法,对各级公务人员的资格审查、任用作了详 细规定。如“考试人员登记”、“备用人才登记”、“专门人才登记”等。民国24 年以后县长改为省政府报行政院, 由国民政府直接任命。此间历城县先后换了5任 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