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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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沿用清代官制,政府人员多系清朝官吏留用。民国9年(1920年) 后
各省自治运动风行,军阀乘机割据,政局混乱,换一届督军就任免一任或几任知事
或县长。民国18年政局稍稳,国民政府公布组织法。历城为一等县,实有县长1员、
科长4员、科员6人、录事15人、夫役6人、警目3人、警察27人,计62人。民国20年
增至76人。县长由民政厅提名经省政府任命,科长、秘书由县长呈请民政厅委任。
其他职员虽规定主管各厅训练合格人员由县府选任,但实际上多由主管部门直接委
任。 民国23年4月,始行公务员任用法,对各级公务人员的资格审查、任用作了详
细规定。如“考试人员登记”、“备用人才登记”、“专门人才登记”等。民国24
年以后县长改为省政府报行政院, 由国民政府直接任命。此间历城县先后换了5任
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