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保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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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 历城县1956年开始实施《劳动保险条例》,同年开始享受劳保待遇
的有历城白马山石料厂,新建的砖瓦窑厂等500名职工。“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
从1977年,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开始建立卡片,重新登记,健全劳保组织,对
新申请的单位,严格登记审查。1977年前,仅限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参加。之后,扩
大实施范围, 集体所有制单位也实施《劳动保险条例》。截止 1985年,全县实施
《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共39个,职工5167人,供养直系亲属8751人,其中集体所
有制单位24个,职工1753人,供养直系亲属2826人。
附:《历城县实施劳动保险条例单位一览表》

历城县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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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实行劳保 │ 固定职工 │ 供养直系│
│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 │ │
│ │ │ 时 间 │ 人 数 │ 亲属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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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5167 │ 8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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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仲宫酒厂 │ 全 民 │ 1977.5 │ 429 │ 1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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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铁厂 │ 全 民 │ 1977.3 │ 621 │ 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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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水泥厂│ 全 民 │ 1977 │ 624 │ 1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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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煤矿 │ 全 民 │ 1977.9 │ 414 │ 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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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窑厂 │ 全 民 │ 1977.5 │ 142 │ 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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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局 │ 全 民 │ 1977.3 │ 190 │ 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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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 │ 全 民 │ 1977 │ 351 │ 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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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局 │ 全 民 │ 1977 │ 490 │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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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交通局│ 全 民 │ 1978 │ 153 │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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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交通局│ 集 体 │ 1977 │ 283 │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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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局│ 集 体 │ 1977 │ 789 │ 1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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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厂 │ 集 体 │ 1976 │ 316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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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机械厂│ 集 体 │ 1976.12 │ 365 │ 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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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安全工作,建国初期由工会负责,1956年建立劳动科后逐步改由劳动部
门负责,“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2年在县革委劳工组分管下又逐步恢复。
1980年中央发布每年五月为全国安全月活动指示后,县每年组织检查团,采取听、
看、议、访等方法重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安全措施有(1) 为防止生产过程中死亡事故发生而设置的防护、保险、断电等
装置及措施;(2)为预防生产过程中中毒、慢性中毒、职业病所采取的通风、除尘、
密闭、湿式作业等措施;(3) 对女工的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保护措施;(4) 对高温作业采取的缩小热面、疏散热源、通风以及供应清凉饮料,
发降温费用等措施;(5)冬季野外或露天作业,对自备不足御寒的工种,发给棉衣;
一般工种发给所需之口罩、手套、胶鞋、围裙、工作服等。
安全监测与检查,从1976年始对接触尘毒的工人,每年进行查体并建立健康档
案。 1978年和1984年县卫生部门会同市有关医院两次对全县有害作业单位30062人
进行了调查。 监测结果如下:粉尘,测点95个,采样210份,符合国家标准的占12
.63%。 浓度最高为高而毛毡厂,达1418毫克,超过国家标准703倍。毒物,测点
52个, 采样105份,合格率为71.15%。噪音,测点14个,合格率为64.43%。查
体共查接触粉尘、毒物和高温作业者1627人,发现职业病2例,其他方面疾病155例,
对其中高温禁忌病患者进行了调离。
1981年检查了全县县社两级厂企所用蒸汽锅炉43台,结果是除新安装的3台外,
其余图纸不明、材料不清均不符合国家规定。为消除隐患,督促使用单位到制造厂
家索取图纸资料。无法索取者则对钢板进行化测,降压使用,同时加强对司炉人员
的培训,做到考试合格发证后方能上炉操作。
此外,还经常强调安全教育,认真贯彻执行三大法规。自1985年开始根据有关
文件对发生责任事故单位,按事故轻重,死亡多少,分别进行罚款。并对企业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者本人进行经济处罚。通过以上活动,全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安
全生产日益重视,恶性事故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