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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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衙机构编制和定员均由朝廷决定,官吏由吏部派遣,一般不得随意增
减。
民国初期延用清代官制,县府官吏多系留用人员。到民国30年(1941年)颁布人
事管理条例,各级人事机构相继建立。民国32年,历城县始设人事管理员。民国35
年省政府颁布《人事管理机构设置通则》,规定人事机构职掌有关职员的任免、考
核、训练、奖惩以及福利、抚恤等12条。
1944年9月,历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设干部股。1951年7月历城县政府设
立人事股,隶属民政科。1952年历城县成立人事科,隶属关系未定,在业务上由县
委组织部统一管理。1954年历城县人民政府人事科正式成立。 1955年县监委撤销,
监察工作并入人事科,改称历城县人事监察科。1963年县人事监察科改称县人事监
察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人事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2年以后人事工作
由县革委政治部组织组分管。 1976年历城县革命委员会人事局成立。1978年5月改
称历城县人民委员会人事局。1980年成立历城县人民政府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