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县衙机构编制和定员均由朝廷决定,官吏由吏部派遣,一般不得随意增
减。
民国初期延用清代官制,县府官吏多系留用人员。到民国30年(1941年)颁布人
事管理条例,各级人事机构相继建立。民国32年,历城县始设人事管理员。民国35
年省政府颁布《人事管理机构设置通则》,规定人事机构职掌有关职员的任免、考
核、训练、奖惩以及福利、抚恤等12条。
1944年9月,历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设干部股。1951年7月历城县政府设
立人事股,隶属民政科。1952年历城县成立人事科,隶属关系未定,在业务上由县
委组织部统一管理。1954年历城县人民政府人事科正式成立。 1955年县监委撤销,
监察工作并入人事科,改称历城县人事监察科。1963年县人事监察科改称县人事监
察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人事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2年以后人事工作
由县革委政治部组织组分管。 1976年历城县革命委员会人事局成立。1978年5月改
称历城县人民委员会人事局。1980年成立历城县人民政府人事局。
第二节 人事机构
清末,县衙机构编制和定员均由朝廷决定,官吏由吏部派遣,一般不得随意增
减。
民国初期延用清代官制,县府官吏多系留用人员。到民国30年(1941年)颁布人
事管理条例,各级人事机构相继建立。民国32年,历城县始设人事管理员。民国35
年省政府颁布《人事管理机构设置通则》,规定人事机构职掌有关职员的任免、考
核、训练、奖惩以及福利、抚恤等12条。
1944年9月,历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设干部股。1951年7月历城县政府设
立人事股,隶属民政科。1952年历城县成立人事科,隶属关系未定,在业务上由县
委组织部统一管理。1954年历城县人民政府人事科正式成立。 1955年县监委撤销,
监察工作并入人事科,改称历城县人事监察科。1963年县人事监察科改称县人事监
察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人事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2年以后人事工作
由县革委政治部组织组分管。 1976年历城县革命委员会人事局成立。1978年5月改
称历城县人民委员会人事局。1980年成立历城县人民政府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