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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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及民国时期无劳动管理机构,政府亦不管劳动就业,劳动者均自找门路谋生。
建国初期,由民政部门负责劳动就业。工会负责劳动保护和职工福利等工作。
1956年,县政府设立劳动科,综合管理全县劳动就业工作。
1961年春精简机构,劳动科被撤销。是年冬又重新建立劳动科。
1965年,劳动科改为劳动局,同时建立劳动服务大队(系劳动局下属组织)。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局与民政局合并,民政局改为内务组,劳动局
改为劳工组,均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领导。
1968年,县革委撤销劳动服务大队。
1969年初,劳工组与内务组分开。
1976年,恢复历城县劳动局,设办公室、工资计划股和安全保护股。同年,劳
动局建立街道生产办公室(系劳动局下属事业单位)。
1977年,劳动局建安全生产办公室,分管县安全生产工作。
1981年,劳动局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全县待业青年的培训和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