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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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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历城实行的是封建婚姻制度。男女青年的婚姻,主要取决于“父母之
命,媒妁之言。”结婚和离婚均按传统的风俗习惯办理,不到政府登记。
建国后,为保障男女婚姻自由,男女权力平等,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颁布后,县委、县政府开展广泛的宣传
活动, 提倡自由恋爱结婚,废除旧的婚姻制度。从1950年7月至 1951年6月,全县
自由恋爱结婚的305对,寡妇改嫁的12人,双方自愿离婚的220对,经调解无效判处
离婚的134对。男女结婚、离婚开始到政府办理登记手续。
1953年4月15日, 全县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县成立于宣传贯彻婚姻法委员
会,各区、乡也相继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各区建立婚姻登记处,配备婚姻登记
员办理婚姻登记。1953年后,《婚姻法》的宣传和婚姻登记工作转入正常。
1956年6月, 结婚登记由区下放到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离婚登记仍由区公所办
理, 1958年3月撤区并乡后,离婚登记交乡办理。1959年成立人民公社后,婚姻登
记由公社民政助理员办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登记工作受到影响。到1979年有些地方还存在不经
登记结婚非法同居,买卖和变相买卖婚姻以及干涉婚姻自由等违法现象。全县合法
结婚的11503对(初婚11184对,再婚319对),非法结婚504对(包办婚姻3对,买卖婚
姻4对,其他497对)。
1980年9月全国人大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同年11月民
政部发布《婚姻登记办法》,按照婚姻法的原则和规定,对结婚、离婚、复婚登记
作了相应规定,县民政局及时发出通知,规定与新婚姻法有抵触的规定一律废除。
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要向男女青年进行晚婚晚育教育。经过教育仍坚持结婚的,只要
符合婚姻法规定就应给予办理结婚登记。1984年建立乡镇政府后,婚姻登记由乡镇
民政助理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