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安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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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县抗日民主政府依照《复员工作条例》安置从前线回来的老弱病残军
人。 建国后,于1950年9月建立了历城县复员委员会,1952年改为历城县转业建设
委员会,同时各区、乡、村相应成立复员安置小组,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49—1958年主要是安置复员军人。遵照“原籍安置,负责到底”和“归口安
置、各安其业”的原则,家居农村的以回村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家居城市或入伍前
有职业的优先安置就业,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房屋、婚姻等问题。对年老体
弱、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其困难程度给予代耕、优待劳动日或定期定量补
助等照顾。1949—1958年全县共安置复员军人4604名。有97%加入了合作社,33.
9%担任了社长或其他领导职务。
1959年后重点安置退伍军人,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和“从哪里来到哪
里去” 的原则, 对退伍军人,特别是带病回乡和生活有困难者,做到合理安置。
1962年还安置返乡军官家属20户57人。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则在资金、
技术、信息等方面创造条件扶持他们勤劳致富。1984年县成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
到1985年已把1947名有技术专长的退伍军人介绍到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占接受退
伍军人总数的90%。 1959—1985年共接受退伍军人13114名,其中复工复职就业者
1390名,回乡生产者11724名。1978—1985年安置军队离休干部53名。
1983年开始安置转业志愿兵,对服现役满13—15年者,随到随安置,不论安排
在什么单位均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并对随军家属也都做到妥善安置。1983—
1985年共安置了3批计36人, 其中安置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34人,安排在集体单位
的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