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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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清政府对从军亲属有照顾规定,“八旗兵每个丁30亩的份地,免纳田赋
5石4斗谷物”。咸丰元年(1851年)对伤亡病故之官绅开勇有奏清赏恤的规定。宣统
二年(1910年)订立《恤荫恩章程》,对军人的伤亡、伤残、因公殉命、积劳病故、
临战受伤等的优待抚恤作了详细规定。制定二等兵至正一品分 5个类型,17个等级,
分别赏银25至2000两不等。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先后颁布过优待、抚恤“条例”、“细则”, 称优待
费由国库开支,但又说国库无力均由地方自筹列支。由于政府腐败,忙于内战,只
是纸上空文,无从实施。
抗日战争时期,历城南山区抗日根据地,各村订有拥军优属公约。每逢春节给
烈军属送光荣匾、礼品、贴对联;各级干部登门拜访,慰问烈军属;农忙时为烈军
属代耕代种,困难时优先发放救济粮款,使其生活水平高于一般农户。
建国后,县委、县政府按照党和政府的优抚工作方针、政策和条例,把优抚工
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由国家到群众,从政治到物质对烈
军属优待照顾。 农忙时组织劳力为烈、军属代耕。1950年全县烈军属 3731户,享
受代耕的1389户。1951年全县烈军属5217户,享受代耕的1990户。1953年全县烈军
属5795户,全部享受代耕。
1954年农村实行合作化, 对烈军属的代耕变为优待劳动日或优待工分。 1957
年全县烈军属5621户,享受优待者1016户。1958年全县烈军属5625户,享受优待者
1356户,两年共优待劳动日17万个。
60年代随着应征入伍人员增加,全县优待劳动日逐年增加。1981年全县实行联
产承包责任制后,优待办法随之改变,即从集体提留或村用统筹中解决优待粮食和
现金。 是年度有4609户享受优待, 计劳动日604863个, 粮食 111015公斤,现金
31019元。 1982年优待3095户,粮食348477.5公斤,现金250990元。对烈属全部优
待, 现役军人优待面达93.8%,孤儿单身战士由过去不优待改为全部优待,优待
粮款由集体储存。1983年实行结合征兵统一优待的办法并提高优待标准,全县4215
户烈军属全部优待,计粮食428418公斤,现金327677元。1984年对新征入伍军人家
属,采取走一兵定一份优待的办法,根据各地生活条件定优待标准,钱粮并优,年
终发放。全县共优待4568户,粮食253895公斤,现金488790元。1985年改变为以村
为单位和粮款并优的形式,采取以乡镇为单位实行统筹,只优待现金,全县共优待
4578户,现金69万元。同时将优待通知书由乡镇统一寄往现役军人所在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