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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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政事务由知县主管。民国17年(1928年)县设民政科,主管赈灾与民事
调解。
1944年,历城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主要任务是动员参军、支援前线、拥
军优属、社会救济、民事调解。建国后,县政府设民政科,1950年在各区、乡设民
政助理员,工作范围扩大到基层选举、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及人口、土地、房产管
理和婚姻登记等。1954年,民政工作以优抚、复员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四项
工作为主要任务。
1961年10月民政科改为民政局,同时各区、公社、大队设立民政委员会。“文
化大革命” 期间,县革委虽设有民政卫生组,实际民政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1976
年2月恢复民政局。1985年民政局下设优抚股、社会股、办公室,辖莲花山火化场、
双抚服务公司、大王山烈士陵园。各乡镇设立民政办公室和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
民政办公室配有民政助理员、殡葬改革管理员和婚姻登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