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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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由司法科、县人民法院负责建立基层调解组织,指导调解工作。司法
局建立后负责民事调解工作。1981年全县有574个村建立了调解委员会, 1985年全
县共发生各类民事纠纷7800起,处理7961起(含有往年的积案)。其中乡镇司法助理
员接待处理的1675起,村调解委员会处理6286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