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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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建国后至1966年依法惩办了在土改、镇反、肃反、三反五反、普选、
粮食统购统销、 互助合作、 大跃进、社会主义教育等运动中出现的各类刑事案件
3243件。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通过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对1966—1978
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1121件1276人进行了复查。经复查,维持原判的788件913人,
占70.3%;改判的333件363人,占29.7%。其中改判无罪的153件159人,占44.
6%;减刑的162件184人,占48.6%;免予刑事处分的18件20人,占5.4%。1979
—1982年还审理现行刑事案件344件363犯。 1983年8月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
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分子的决定》,至1985年县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438件,判处罪犯678名。
民事审判 1949—1950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06件,审结192件,其他作调解
处理。1950—1956年共处理各类民事案件3000余件,其中离婚案件占84%。1958—
1959年携卷下乡,依靠群众,两年共处理民事案件1303件,审结1285件,就地结案
983件, 占77%。此外,处理调解简易民事纠纷792件。 1960—1963年,受理民事
案件2688件,离婚案件占88%,比1959年前上升 50%。审理判决了359件,占13.
3%,作调解处理的占86.7%。1964—1965年,共处理民事案件1161件,依靠群众
就地调解1120件, 占96.4%。“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被视为阶级斗争的
表现, 采用大批判和办学习班的方法处理, 使民事案件得不到正确处理。1967—
1972年共审结民事案件499件,其中离婚案件477件。1973年法院恢复了民事审判庭
和基层法庭, 民事审判工作逐步正常化。1973—1978年审结民事案件805件。1979
—198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738件,审结2409件。
经济审判 1981年4月经济法庭建立,至1985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 1323件,
审结1303件,调解处理1261件,判决4件,撤诉3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