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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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 县知事负责处理历城县和济南府内的一审刑事、 民事案件。民国元年
(1912年)成立济南初级审判厅,受理济南府和历城县的刑事、民事案件,故历城县
未设地方审判机构,亦不司理刑事、民事案件。
1949年8月1日成立历城县司法科, 行使审判职权。1950年8月成立历城县人民
法院, 11月成立历城县人民法庭, 随后设立9处分庭。1951年3月人民法庭撤销。
1954年9月《法院组织法》 颁布后,县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
公室、接待室,并先后在仲宫、董家、鸭旺口、孙村等地设立派出人民法庭。1968
年2月, 对公、检、法实行军管,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市历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
制小组。1973年4月恢复历城县人民法院。1985年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和仲宫、 郭店、孙村、港沟、遥墙、邵而、柳埠、唐王等8处基层人民
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