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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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1966年以前,主要配合各次运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突出了打击反
革命。恢复检察院后,重点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
批捕:从建署后至1954年上半年,逮捕人犯,由县委分管领导召集公安局、检
察署等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县检察署不办理批捕手续。1954年下半年,对需要逮
捕的人犯, 由公安局有重点地提请批捕。从1955年1月,对应捕人犯全部由公安局
提请县检察院审批或审查后转至上级院审批。 1954年下半年至1968年2月,批准逮
捕的人犯(包括转至上级院批准的) ,占公安局提请批捕的69.1%。1979年至1985
年,批准逮捕的人犯,占公安局提请批捕的 94.4%。
起诉:1955年2月开始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至1.968年2月已审查起诉
的案件,占公安局移送数的95.7%,免诉占0.3%,不诉占4%。1979年至1985年
已审查起诉的人数占公安局移送的92.8%,免诉占6.1%,不诉占1.1%。
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 1954年至1966年,未区分经济和法纪案件的不同范围,
统称自侦案件或侦查工作(案件),此间两类案件共起诉143件,免诉3件(人)。1978
年恢复检察院后,确定了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的各自受理范围。从1980年开始受理
经济案件至1985年共起诉32件40人,免诉7件8人。从1979年开始受理法纪案件,至
1985年共查处46件62人,其中起诉2件3人,免诉2件2人,做其它处理的42件57人。
侦查、审判监督和出庭支持公诉 侦查监督:对公安局在侦查活动中出现的问
题,除1955年前后向公安局发过纠正通知书外,大都是通过口头提出意见解决。
审判监督:1954年至1957年,对认为审判不当的问题,共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
或抗诉24次。 1979年至1985年除有1案因定性问题向法院发了建议书外,其他问题
均通过协商解决。
出庭支持公诉:1956年以前,主要出席预备庭,对影响较大的案件才出席审判
庭。 从1957年开始,凡法院开庭,大都出庭支持公诉。1957—1959年出庭380次。
1961—1964年出庭183次。1979—1985年开庭审判的公诉案件532件,出庭支持公诉
528件,占99.3%。
监所检察 从1954年8月开始履行监所检察职责, 在“文化大革命”前,对县
看守所坚持定期检察,一般每季进行一次。1958—1966年负责对山东省第十二劳改
队的检察,并派专人常驻。1958—1964年共受理劳改、劳教和刑满就业人员重新犯
罪案件256件,其中起诉或逮捕216件,做其他处理40件。恢复检察院后,从1979年
开始确定专人驻县看守所坚持经常检察。1981年11月开始受理济南劳改支队和大丘
山劳教所的劳改、刑满就业和劳教人员的重新犯罪案件。1981—1985年共受理此类
案件25件27人,其中起诉23件25人,免诉2件2人。
控告申诉检察 原称信访工作,从1982,年改称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在建署初
期,重点抓了对来信来访的处理。恢复检察院后,确定专人处理信访。1952年底至
1965年底直接办结信访632件,1979至1985年直接办结信访 22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