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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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统三年(1911年)济南府设立初级检察厅,历城因与济南同城而治,故未建
立检察机构。境内刑民案件归济南初级检察厅管理。民国期间,沿用清末司法体制,
历城仍无检察机构。
建国后, 1952年12月开始筹建历城县人民检察署。1953年1月正式办公。1954
年9月改称历城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2月对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称中国人民
解放军济南市历城县军事管制小组, 行使公、检、法三机关职权。1973年4月撤销
军事管制,恢复公安、法院,在公安局内设检察股。1978年 6月30日恢复历城县人
民检察院,并逐步建立健全了院内的机构设置。1985年设办公室、政工科、刑事检
察一科、 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技术科等8个科
(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