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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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至1951年,在县第一至第五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均选出了常务委员
会,主席由县长兼任。闭会期间代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部分职权(未设工作机构)。
198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了历城县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届
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组织科、代表联络科等工作机构。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自1981年1月至1984年4月共召开24次常委会议,先后制定审
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代表联系办法(暂行草案) ;历城县
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予算的决议;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搞好清洁卫生的暂行
规定;关于发展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
规定; 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乱占滥用土地的暂行规定; 关于组织全县人民学习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政草案》的决议;关于进一步搞好教育工作的决定;关于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关于按新区划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有关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布告的决议等。任免历城县机关工作人
员93名。组织部分县人大常委和县人民代表到基层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