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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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丁赋,其它杂税收入甚微。管理体制是中央集权
制,县财政只按章征税。
民国2年(1913年) 颁布法案,赋予县财政预决算制定权,但田赋收入仍属中
央赋税系统,属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有田赋附捐、杂捐、公款孳息、公产收入等。民
国17年,田赋及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营业税等归县财政收入。
1942年,抗日民主政权分华北、省、县三级财政,县财政收入有土地税、工商
营业税、烟税、酒税、盐税、契税、牲畜交易税等15个项目。
1949年,县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实行上交和下拨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制度,采
取统一分配任务,一次核定预算,划拨留用,按月报销的办法。1953年实行中央、
省、县(市)新的三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全面地编制县级收支预算,留县财政的项目有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
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县级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
上交的项目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按比例分成:75%上交,25%留县
财政。
1959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县级财政从总收入中留22.
3%,把地方收入和支出挂起钩来。
1964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超收和节支部分县级财政有使用权。
1971年改为“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1972
年调整超收分成比例为40%。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收入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
成,支出按预算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保证了地方有稳定的机动财力。但由于这
种体制收支不挂钩,不利于调动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积极性。1976年又恢复了基
本与1959年相同的“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
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管理体制,1979年又实行与1970年相同
的“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管理体制。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除工商税收入全部上解外,
其他各项财政收入为县级收入。分级包干就是按照划分的收支范围,给地方财政确
定一个收入和支出的包干基数。
1982年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县按总收入的65%上交济南
市,35%留县,其不足开支部分给予总额补助,这种体制一直实行到198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