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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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历城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归县公署管理。民国初年,县设公款局,经管县
地方财政。民国18年(1929年),始设历城县财政局,下设三课,后设县政府第二
科经管财政部分事务,另设经征处、财务委员会及县金库等机构,分管财政事务。
建国后,1949年10月历城县政府设财政科,负责财政收支和预算、决算。1952
年农税科并入。1953年设预算股、契税室、册籍室、秘书班。1957年财政科与保险
公司、银行合并仍称财政科,下设会审股、监察股、农税股、秘书股。1958年,改
设财政局。1959年9月县财政局、税务局、保险公司合并称财政局,1960年下设4个
分局。1967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生产指挥部,设财政组。1968年由财税、工商、
银行合并为财政金融局。1976年改为财税局。1983年10月恢复财政局,下设人秘股、
预算股、企财股、农财股、监察股、预算外资金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