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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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根据国务院排污收费的暂行规定,对县直19处工厂征收排污费。安排整
理项目9个,自筹资金治理较大的项目2个,更新消烟除尘设备10台,废渣综合利用
率66%,废渣处理率29%,废水循环利用率18%。为减少电镀废水的污染,对县内
25家电镀厂进行了普查, 压缩了电镀厂点。至1984年,全县只保留4家电镀厂,减
少了电镀水排放量的70%。
对新污染源采取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建立审批制度入手,制定了历城县防止
新污染源的规定,逐步加速污染治理,保护改善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