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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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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原则,一、二类商品由国家
统一管理,三类商品由地方自行管理。县仅管理小农具(锄、镰、锨、镢、木制耙
等)和零星小商品的价格。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县全面放开了三类小商品
的价格。
另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实行了归口管理,
即哪个部门经营的商品,价格由哪个部门提出制定、调查和管理意见,报上级或物
价部门批准执行。兼营单位服从主管单位制定的价格。县工业、商业、供销、粮食、
农机、手工业等部门,均设有物价组织,有专人兼管物价工作。对集市贸易价格完
全由市场自行调节。
1981年到1985年期间,根据省、市有关指示精神,对工业品中的三类小商品先
后分三批实行了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省、市掌握的可以放开的小商品基本放完。企
业可根据市场供应情况,灵活掌握,由工商双方协商定价。
县物价管理部门进行物价监督检查,一是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物价政策,二
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检查作用。1985年县物价局向全县消费者发出了公开信。在各
乡镇驻地和县百货商店门前,设立了群众物价监督箱和监督电话,并公布了物价。
另外,物价检查还采取物价主管部门专门抽查和系统自查相结合,以系统自查
为主的方法,对全县各公司、市场、商店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每年普审1至2次,
年终进行全面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乱涨价,乱收费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教育、处分或制裁。1984年全县收缴违价非法收入63660.48元。1985年通过对278
个工商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的2350种商品与60个收费项目的检查,查出违价单位
102个,没收非法收入380436.44元,罚款6300元,退还用户款14631.28元。
1985年6月由县物价局牵头, 联合县工商局、县计量所成立县“双信”活动办
公室,在全县工商企业中,宣传和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要求各零售单
位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收购单位和服务性的非商品的收费,须将等级、单
价和收费标准明码张贴。各零售单位可根据各自经营品种设置公平秤或公平尺,并
将上述经营纪律作为评比的内容。 按百分计, 获得95分以上者为“双信”单位。
1985年,全县有7个工商企业门市部被评为“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