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合同、商标和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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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 清末及民国时期,合同制度长期以契约的形式在买卖土地、
房产租赁、借贷等经济交往中实行。解放后,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机关、国营
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对借贷、代理收付货物买卖、定制货物、
以货易货、委托收售、委托加工、委托贷放款项或实物、委托运输、修缮建筑、租
让经营、合资经营等,必须签订合同。1958年,由于“左”倾错误的严重影响,经
济合同制一度被废止。1962年起,中央颁发了一系列关于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指示,
经济合同又逐步被采用。在“文化大革命”中,经济合同制度再次被废止,行政命
令和瞎指挥代替了科学的经济管理。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
精神开展经济合同管理业务。198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公布后,
便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并于1984年6月14日成立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
裁委员会,经济合同管理股也同时设立。1985年10月召开历城县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会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签证工作越来越多。1980年11月签证了济南罐头食品
厂与历城县南郭而等22个大队签订的《芦笋基地原料产购协议书》22份。1982年共
签证合同368份,其中,农商合同293份,工商合同30份,农工合同31份,商商合同
4份,外转合同16份,10年合同24份。到1985年,签订合同达到3550份,金额1.28
亿元。历城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到1985年,共受理合同纠纷案10起,立案金
额93854元,争议金额24854元。确认无效合同2份,向司法部门移交1起,其余均做
了调解处理。
商标管理 清末,历城县使用商标的方式是在产品上刻上或铸上生产者的姓
名或产品产地作为标记。民国时期,历城最有名的产品是华山醋店生产的醋,即是
以产地作为标记的。
在解放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商标管理工作进展缓慢,“文化大革命“期间,商
标工作更无人过问,造成商品品种单一,质量没有保证,仿冒滥用商标的现象屡有
发生。1978年后,历城县的经济活跃,工业发展迅速。到1985年,全县工业发展到
800户, 商品种类有500多种。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商标管理工作。1979年7月,历
城商标管理工作开始起步。1979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同时核
准了历城县五金工具厂使用在管钳上的“绣山”牌商标,历城县柳埠果品加工厂使
用在山楂饼上的“四门塔”牌商标,历城县台虎钳厂使用在台虎钳上的“千佛山”
牌商标。这是历城县最早获得注册的商标。自此以后,商标注册数量逐步增多,到
1985年12月共有43种商标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数量位居济南市
区县第一。 为加强商标印刷管理,1984年2月,经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确定
历城县柿子园印刷厂和历城县柳埠纸箱厂为历城县的商标印刷定点单位。对违反商
标管理规定和生产、出售假冒商品的予以处罚。1985年,查获假注册服装商标2135
件,假“红波”香烟119箱,假“凤凰”自行车52辆,假“虹美”电视机100台,假
“兰陵”酒1000瓶和部分伪劣商品。
广告管理 解放前,最初的广告形式多为实物陈列和叫卖。随着商品交换的发
展,又出现了音响、酒旗、招牌等广告形式,长期在社会流传,直到解放后很长一
段时间仍在沿用。
1982年2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正式确定工商行政部门
为广告的管理机关。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专人负责,开展了宣传工作,此项
工作正在开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