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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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境南部山区及中部丘陵地区,占全县总面积的74.8%。
建国前,由于战争不断,山林被砍伐,植被遭破坏,山林面积仅残留1.8万亩,
林木覆盖率减少到0.05%。水土流失面积达950.35平方公里,占山丘总面积的92
%。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土保持工作,经过封山造林、兴修水利、整地改
土,自然面貌和生产条件得到初步改善,但由于“左”的错误影响,长期以来“以
粮为纲”的单一经营方式,垦荒造林、缩河造地,忽视了水土保持工作。森林破坏
严重,水土流失加剧。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采取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面积
逐渐缩小。
据1983年统计, 全县水土流失面积476.55平方公里,占山丘总面积的4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