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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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2001年7月, 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级管理,标准为人均每
人每月160元。 1998年,全区共保障2964户次,6624人次,发放保障金33.1183万
元。 1999年7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人均每人每月208元。2001年7月,
根据济政发【2001】 14号文规定, 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
2002年6月,全区低保工作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5年来,低保工作按照《暂行办法》
和《实施细则》规定,坚持原则,掌握政策,严把审批关,处理好市属企业与区属
企业的关系,处理好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关系,处理好无工作单位,但有一定经
济收入的关系,处理好无工作但有劳动能力的关系,使有限的资金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自1998—2002年,全区共保障58623人次,累计发放保障86016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