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禁忌避讳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14&A=1&rec=289&run=13

[饮食禁忌] 吃饭时忌用筷子敲打饭碗,敲饭碗意味着没饭吃,只有乞丐讨饭
时才有这种习惯;忌看着镜子进食,认为犯忌会口吃,有的则说得噎食病;忌把碗
反扣在桌面上,因为只有病人服药后才将碗扣在桌上,以示今后不再生病服药。平
时扣碗,将有咒人生病服药之嫌;忌把筷子横担在碗上,认为这是供奉死人的放法。
饭桌上有人没吃完饭忌收拾碗筷,这多出于礼貌上的原因。给别人倒茶忌壶嘴对着
人,说这样令人不顺心。做客时忌在自己的餐具中剩有食物,否则对主人不礼貌。
客人进门的第一顿饭忌吃水饺,因为水饺是送行的食品,俗称“滚蛋包”,意味着
客人不受欢迎。家中亲属忌两人合吃一个蒜瓣,说是吃了可能离散。小孩忌吃不成
熟的枣,说吃了会生疖子,若吃,须先把枣尖掐掉后再吃。
[衣饰方面的禁忌] 多在妇女中间流行,俗谓之“妈妈令”。衣服的下摆忌毛
边, 那样是丧服的形式。衣服的扣子喜单忌双,多为5个,说是“四六不成材”。
衣服破了或掉了扣子忌穿在身上缝,说是“穿着缝,没人疼”。女人衣裤不能晾在
露天过夜,说是怕被精灵戏了,其实这是一种讲究卫生的习惯。
[居住禁忌] 农历五月忌盖屋,这是古俗,有“五月盖屋,令人头秃”的谚语。
住房忌面对小胡同,因小胡同又名箭道,会射伤其家的;住房忌布局失调,如大门
建在南墙之中向南,又正对着堂屋门,则被认为是“水火相”;门不能与窗相对,
谓之:门对窗,人遭殃,窗对门,必伤人。”忌对面山墙正对大门等,以上情况须
挂面镜子破解。其实纯属迷信,毫无科学依据。如今人们只不过是遵循合理安排布
置庭院罢了。
[人生礼仪中的禁忌] 妇女从怀孕到坐月子,饮食、行为都有许多规矩。诸如
不准吃兔子肉,不准吃姜,不准参加婚礼和丧礼,不准在娘家生孩子等等。结婚也
是如此,订婚要合属相,婚礼上要忌属相;人们送新婚贺礼忌单喜双,忌白喜红,
忌送钟、梨等物,因为送钟同“送终”,送梨同“送离”,不吉利。婚礼上忌说不
吉利的话,如“散伙”、“好不到头”、“断子绝孙”之类语言。亲人亡故,忌说
“死了”,而要称“老了”、“去世了”、“过世了”等。长辈的乳名晚辈不能叫,
与父亲名字相同的字也不能直说,谓之“避讳”。忌长辈与晚辈间开玩笑,否则被
认为是“没大没小”。
[数字的忌讳] 婚丧嫁聚,一般以农历的偶数日(俗称“双日子”)为吉,单
数日(俗称“单日子”)为不吉。
男人忌说41岁, “四十一妨妻”,因此要跳过去多说1岁。老人忌说73岁和84
岁,谓之“关口”、“损头年”,有“七十三,八十四,阎王不叫自己去”的说法。
忌说100岁,人到100岁只说99,认为不吉。这些毫无科学根据,仅是人们受封建思
想影响,长期形成的习俗。
其他一些生活中的禁忌。抓中药时忌把药方反叠,否则药与病反,没有功效。
过年忌说脏话、气话和不吉利的话;下饺子破了皮只能说“挣了”,完了称“好了”。
正月初一忌死人,如果人在这天病故,要谎称是正月初二死的。忌出门前或上工前
与人吵闹,说这样一天都不顺心。老公公忌到儿媳妇屋里去。小孩忌捅屋里的燕子
窝,说捅了要害眼病。
第五节 陋 习
[缠足] 旧时,女孩从六七岁始,即用布帛紧扎双足,使足骨变形,脚形尖小,
以为美观,名曰“金莲”,一般十四五岁即成型。女子若不缠足,会受到社会舆论
的讥讽,甚至影响本人的婚姻。辛亥革命以后,缠足之风逐渐废绝。建国后,根绝
缠足恶习。
[赌博] 旧时,赌博之风较为普遍。有斗牌、掷骰子、打麻将等形式。由于用
财物作注比输赢,致使有些人倾家荡产,流为匪盗,甚至逼迫卖儿卖女,妻离子散,
死于非命。建国后,人民政府坚决制止和打击赌博之恶习,赌风渐绝。
[指腹为婚] 指腹为婚,亦称“指腹割襟”,即两家妇女同时怀孕,孩子还未
出生,便由父母作主,预订下婚事,并割衣襟以为信物。若都生男或生女,便结为
“干兄弟”或“干姊妹”。若生一男一女即定终身姻缘,待成人后即成婚,剥夺了
男女婚姻自主的权利,甚至抱恨终身。新中国成立后,此习根绝。
[娃娃亲] 是孩子在襁褓时期,双方家长便给定下亲事,待长大后再举行婚娶
仪式。这时期无论出现什么意外情况,也不能悔婚,往往造成抱残守缺的悲剧,对
女孩尤其如此。建国后,此俗已禁止。
[童养媳] 旧时,贫寒之家的幼女,父母无力抚养,常以一定的钱和粮食为代
价,将其女送往男家为童养媳,待长大后圆房成婚。童养媳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
劳务繁重,多受欺凌虐待,结婚时就地草草成礼。这实际是一种买卖婚姻。建国后,
此习废除。
[冥婚] 亦称“结鬼亲”。撮合冥婚者称为“鬼媒人”,是一种为死人缔结婚
事的婚嫁形式。旧时,有“无妻不继子,无子不继孙”之说,冥婚之俗盛行。一般
人家,没有结婚的男青年死后,不能过继儿子,因而也无人继承财产,无人奉祀灵
位,此时可请一鬼媒人为其寻找一近期亡故的未婚女子,结为鬼亲。冥婚也须双方
家长议定,有一定的婚约形式,正式缔结姻缘。举行婚礼时,男方家用轿和棺去女
方家迁女尸,抬牌位,在男方家或墓地举行婚礼。然后将女棺合葬于男墓内。结为
冥婚后,双方家庭亲戚来往如同正常婚姻。建国后,此陋习已不多见。
[守节] 旧时,妇女丧夫不准再嫁,谓之“守节”。若再嫁则被视为大逆不道,
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各方面的刁难,甚至遭到婆家和娘家的凌辱和打骂。封建
礼教使妇女受囹圄之苦。建国后,此俗被革除。
[吸毒] 清末以后,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土膏业(大烟土馆、店)应运而生。
至1948年济南解放时,辖区小纬北路、天桥街、乐康街、聚贤街、北坦等地就有土
膏店13处,毒品贩运、销售人员88名,吸毒者达到1000余人。解放后,政府严厉禁
止吸毒,查封土膏店,禁止贩买毒品,教育吸毒者戒毒。1952年开展了大规模的禁
毒运动,对218名毒犯进行查处,销毁毒具202件及吗啡针剂等毒品一宗。自此吸毒
之恶习遂以禁绝。
[娼妓] 旧社会,辖区“北岗子”(今亲仁街、后永和街、东仁和街、德顺街
等街巷) 为娼妓聚居地之一。 1934年《济南大观》载:“平康丙等北岗子,妓女
456人” 。日伪时期,北岗子设有娼妓户240家,妓女500余人。解放后,人民政府
对妓女实行查禁、取缔。1951年,辖区内仍有妓户29家,妓女58人,遂被取缔。嫖
娼卖淫之恶习被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