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生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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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计划生育处于宣传和提倡阶段。
1963年,济南市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关于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
(试行草案)。提出一对夫妇生育2~3胎,两胎间隔4~6年为好的要求。并大力宣
传、 动员多子女夫妇做男扎、女扎、引流产、放环等节育手术。从1964年7月始,
对生育第四胎起,医疗费、生活补助及子女入托皆受到限制。
1972年,中共山东省委作出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控制在两个以内,从生育第三
个子女起,产假和医疗费自理,再婚夫妇双方子女数合并计算,若一方系初婚可再
生育一胎等项规定。1976年济南市革命委员会作出:超生子女者费用自理,产假和
哺乳期扣发工资50%,扣发附加工资和生育补助费。
198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倡
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对保证不再生育2胎者,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每月
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 发至14周岁止。对计划外生育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
处罚。 经济处罚是征收超生费,其标准是:2胎的征收父母工资的10%,自怀孕之
月起到孩子3岁止, 3胎的征收至孩子14岁,4胎以上的每多生一个再增收父母工资
的5%至孩子14岁。
1984年5月, 中共山东省委发布《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凡符合条
件者可生育第二胎,发给准生证,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1963—1990年, 天桥区采取下达生育计划、审批2胎计划、签定人口目标责任
书等措施,宣传贯彻党的计划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