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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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多为包办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视妻子为私有财产,随意虐待或遗
弃。男子丧妻或休妻可“续弦”(即另娶),女子丧夫只能“守节”,不能另嫁。
结婚年龄一般在十几岁,小者仅八九岁。富家子弟除娶妻外,还纳妾;贫家男子有
的终身不能娶妻。近亲结婚、转亲、换亲、取阴亲、买卖婚姻亦比较普遍。
建国后,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妇女的
合法权利受到保护。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1963年始提倡晚
婚,规定初婚者男满28岁以上,女满25岁以上。但早于规定晚婚龄结婚的现象时有
发生。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颁布,结婚年龄改为“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禁止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从此晚婚年
龄控制在23周岁以上。1980年,天桥区晚婚率达到100%。
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天桥区的婚姻状况是: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总
数为273839人(男120738人, 女113101人) ,其中未婚69702人(男38429人,女
31273人),占总数的25.5%;有配偶的150252人(男79126人,女71126人),占
总数的54.9%; 丧偶的13034人(男2793人,女10241人),占总数的4.8%;离
婚的851人(男390人,女461人),占总数的0.3%。
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时, 天桥区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总数为308788人
(男157519人,女151269人),其中,未婚者68673人(男39029人,女29644人),
占总数的22.2%; 有配偶的222741人(男114269人,女108472人),占总数的72
.1%; 丧偶的15979人(男3535人,女12444人),占总数的5.2%;离婚的1395
人(男686人,女709人),占总数的0.5%。
以上两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未婚者和有配偶者皆男性多于女性,丧偶者则女
性大大多于男性。离婚比重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