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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治安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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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是铁路、公路、航运中心,治安状况较为复杂。解放前一直是发案率较高
的地区之一。解放后,通过镇压反革命、打击反动道会门、禁赌、禁毒、取缔娼妓
等措施,加强治安管理,社会秩序逐年好转。但“文革”期间,由于无政府主义盛
行,治安秩序一度混乱。1978年后,进行综合治理、全面整顿、加强管理,辖区内
治安秩序逐步稳定。1986年,通过开展“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斗争,对治安问
题较多的商店、饭店、酒馆进行整顿,打击了一批犯罪分子。1987年北园镇进行试
点,对外地劳务人员逐人登记、查验证件、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暂住户口卡片和
暂住户口证, 统一组织发证。同年9月28日,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以打击流窜犯
为重点的清查行动。重点清查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农贸市场、公园、旅、客栈,
未竣工楼房,外地劳务团体驻地。1988年,落实市政府、市公安局《关于暂住人口
租赁私房管理办法的通告》 ,摸清了全区54230名暂住人口的居住情况。1989年,
抓住“群茂” 个体旅店容留妇女卖淫的典型案例, 进行公开审理。1990年12月,
区公安分局组织8个派出所对“两站”(济南火车站、长途汽车站)300多名个体散
车户和搬运人员进行整顿, 对敲诈勒索、抢劫外地旅客的重点分子依法给予处理。
使辖区内的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禁赌。解放前,辖区内赌博活动以小纬北路和官扎营地区较为集中。解放初期,
主要采取没收赌具和赌场钱财的方法进行教育处理。1962年,为进一步打击赌博犯
罪活动,开展了大规模社会清查,抓捕了近30名长期聚赌的赌犯,并进行罚款和没
收赌具赌资。1983年,“严打”(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期间,传唤聚赌分
子21伙191人, 查封聚赌窝点45处,查获赌具:扑克35付,麻将1付、翻扣1付、没
收赌金6800余元, 国库券145元,处理聚赌分子95人,其中:劳动教养5人,收审2
人,行政拘留38人,罚款39人,治安警告9人,免予处罚2人,给予批评教育具结悔
过的96人。对参与赌博情况较重、赌资数额较大的,给予拘留和罚款并处,共罚款
4380元,没收非法所得赌金5560元。1985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精神,辖区开展了以查禁赌博
为内容的专项斗争。处理了聚赌的11伙91人,其中:劳动教养3人,行政拘留37人,
治安处罚39人,治安警告7人。缴获赌具27件,没收赌金6945元。
禁毒。日军侵占济南期间,辖区内的小马路(现小纬北路)、天桥东街、乐康
街、成丰街、聚贤街、北坦大街、后棋盘街一带有土膏店13处。板桥、泺口等处有
烟馆3处。 吸毒者达千人之多。运销毒品者88人,其中:特务3人,恶霸1人,反动
道首1人, 日伪军政人员15人,奸商9人,旅、货栈经理5人,无正当职业者54人。
日伪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均未采取坚决禁毒措施。解放后,1950年开始禁毒。首先深
入工厂、学校、街道开展宣传教育,后由区公安分局治安股、户籍股组织专门谈话,
实行“四宽、四严、三禁、一劝”政策。四宽四严是:对制造和大量贩卖者从严,
个别少量贩卖者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今后从严,过去从宽;拒不坦白者从
严,彻底坦白者从宽。三禁是:禁贩运,禁制造,禁销售。一劝即:对吸食者进行
劝解。1952年8日,召开119名贩毒犯和吸食分子会议,宣传政策,进行教育。会后
有33人坦白交待, 交出毒具8件,烟土14两(16两一市斤,下同),白面7两7钱,
检举贩毒犯13人。同年11月,召开对贩毒犯的宣判大会,到会群众达1900余人。会
上宣读了对16名严重毒犯的判决。经过半年多禁毒运动,群众觉悟不断提高,又检
举、 揭发出毒犯218名,追缴毒品728两,吗啡针一批,毒具202件。从此,辖区内
贩毒、吸毒基本根除。
取缔娼妓。解放前,辖区内的“北岗子”(今后永和街一带)是妓院较集中的
地方。当时,此地的流氓、恶霸横行无忌,拐骗、强奸妇女,贩卖人口,逼其为娼。
日伪时期,妓院多达240处,妓女500人。1951年,仍有妓院29处,妓女58人。“镇
反”运动中,对当地的流氓、恶霸予以打击,逮捕8人,处决3人,管制10人。同年
底,根据广大群众要求,又逮捕12人。并勒令妓院停业,妓女由政府收容教育,使
其从事生产劳动。
特种行业管理。特种行业有旅店业(包括:旅馆、招待所、马车店、住客饭店、
浴池、货栈)、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铸造制版、刻字、誊写、晒图)、旧货
业(包括:委托、估衣、文物、古玩、废品收购)、修理业(包括:自行车、照像
机、无线电修理、修锁配钥匙)。
旅店业管理:解放前,辖区内旅馆、客栈多集中在小纬北路地区。多是地痞、
流氓活动的主要场所,人员复杂,管理混乱。解放后,政府加强了对旅店业的管理。
1953年, 区内有旅馆6户,客栈44户,货栈55户,工作人员2118人。1958年,在45
户旅货栈内抓获各种刑事犯罪分子16名, 破获盗窃、诈骗案件3起,查获走私、漏
税、捣乱市场、投机倒把案件165起,缴获粮食、姜、麻等8185斤,补税881元,查
获调戏侮辱妇女和借居旅店乱搞两性关系的115起230多人。公安部门对旅店业进行
整顿,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制定了服务人员八大纪律。即:不包
庇坏人和窝藏赃物,不受贿和索取旅客财物,不贪污盗窃和动用旅客东西,不搞投
机倒把违法活动,不与旅客吃喝勾结,不对旅客随便审问和任意检查,不纵容坏人
和隐报敌情,不私拆和扣留旅客信件。通过治理整顿,旅店业治安状况大为好转。
“文化大革命”期间,旅店的正常秩序、各项管理制度遭到干扰和破坏。“文革”
后,对旅店重新进行整顿。1977年,区公安分局对旅店进行法制教育,纠正了服务
人员中的不正之风,恢复了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了新的管理制度:①旅客进
店验看证件,进行登记,按房间号、床位号住宿。②旅客进店后贵重物品交店内保
管,不准私自带入房间。③枪支自己随身携带或交当地公安派出所保存。④旅客外
出离开房间随时锁门,钥匙由服务员管理。⑤建立会客、门卫制度,以防坏人混入。
⑥服务人员对公安机关发的通知、通报要及时熟悉内容及被通缉人的面貌特征,协
助公安机关破案。 ⑦建立服务员交接制度。 ⑧发现可疑人员随时报告公安机关。
1979年,对特种行业重新登记和发证。1982年8月2日,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等6个部门的联合通知, 对特种行业户进行调查整顿,对其职工进
行教育培训。1984年,区内旅店业职工制定经济责任制,明确规定:对可疑人员不
检举、不揭发、不向公安部门报告者,扣除当月奖金的50%。1986年底,严格对新
开旅店的审查、备案和治安管理。全年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39名,协助公安机关
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9起。1988年,开始实行对住宿人员办理暂住证制度,全年办理
暂住证24091人。 通过办证,先后发现和抓获犯罪分子32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8
起。1989年,区内旅馆、招待所等发展到149个。区公安分局对旅店业行政管理员、
登记员、 服务员、安全员进行专职培训,共举办培训班18期,培训540人。当年旅
店业管理服务人员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314条,从中挖出各种犯罪分子1 73名,
破获刑事案件154起, 缴获各种赃款、赃物价值6.8万元。1990年12月,根据群众
举报,摧毁了茂新街82号以“群茂”个体旅馆为掩护,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窝点,
抓获了老鸨朱美和7名卖淫妇女, 发现嫖客线索百余起。公安机关在现场召开处理
决定大会,查封了该旅馆。同时,对区内152户旅馆进行清理整顿,对其中4户无证
经营的给予罚款并查封。
印铸刻字业、 旧货业、修理业管理:1955年3月28日,印铸刻字业由公安机关
管理, 并继续执行1951年6月30日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的暂行管理规定第六
条的规定:凡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铃记、官印、公章、胶皮
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
券及文书信印;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
徽章,由当地公安机关指定厂、商印制。1962年底,天桥公安分局对废品业、自行
车修理业、刻字业进行整顿。1964年,开始执行省人委关于印铸刻字业13条,旧货
业17条,修理业13条。“文革”期间,特种行业的管理制度受到干扰和破坏。1977
年11月,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纠正不正之风,恢复各项规章制
度。1979年,对特种行业重新登记和发证。1982年,进行清理整顿,制定了新的管
理制度。印铸刻字业规定:印刷内容需要保密的,须经批准,并登记印刷份数及每
份的页数,安排专人印刷。公章及首长印须经批准,并登记备案。旧货业、修理业
规定:寄卖信托物品须登记备案,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物品卖出后,
凭介绍信或户口簿取钱;修理钟表、车辆等不准改头换面,不准勾偷销赃,违者严
加处理等。 1986年修理业不再列入特种行业。至1990年底,全区旅店业156户,从
业人员3707人, 其中:国营50户,1358人;集体93户,229人;个体13户,59人。
印刷业107户,5050人。刻字业9户,15人。旧货业77户,93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