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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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来源] 济南解放初期,区机关干部主要来自于进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部
队的干部、战士。建国初,从军队转业人员、知识分子和工人中选拔了一批干部。
60年代以后,干部主要来源有: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964年,区机关工作人员中,有部队转业人员36名,其中
干部29人、战士7人。1975~1985年,新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85人。1986~1990
年,又接收安置135人。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1980年11月~1981年10月,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专)毕
业生8名分配到区机关、 事业单位。1983年11月~1984年底,全区共接收大中专毕
业生45人, 其中高等院校毕业生1人,中专毕业生44人。1986~1990年,共接收大
中专毕业生183人,其中高等院校毕业生121人,中专毕业生62人。至1990年,全区
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668人,占干部总数的19.2%,其中,高等院校毕业生342人,
中专毕业生326人。
从社会上选拔录用。按照干部队伍“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
化)标准,采取面向社会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方法录用了一批干部,1988年,从
农村民办教师中录用10人;1989年,从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中录用39人,其中,国
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25人,城镇待业人员13人,农民1人。
从工人中选拔录用。1980年11月~1981年10月,天桥区机关、事业单位,从工
人中选拔录用干部18名,其中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中录用16名;从集体所有制单
位人员中录用2名。 1983年11月~1984年12月,录用83名,其中从全民所有制单位
工人中录用76名;从集体所有制单位人员中录用7名。1986~1990年录用114名,其
中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中聘用录用25名;从集体所有制单位人员中聘用干部89名。
[人员编制] 1951年1月,成立济南市第四区公所,编制11人,同年8月,改称
第四区人民政府,增设工作机构,人员增加到23人。1952年,区机关人员总数为34
人, 其中区级3人,股级7人,办事员18人,勤杂人员6人。1954年,区机关下属机
构由股改科, 并成立7个街道办事处,为区政府派出机关,区机关工作人员增至67
人,其中正、副区长4人,科长、办事处主任17人,一般干部42人,勤杂人员4人。
1955年9月,天桥区人民委员会增设工人新村街道办事处。全区干部增加到177人,
其中正副区长4人, 科长、办事处主任32人,一般干部141人。另有勤杂人员4人。
1957~1963年精简机构下放干部。至1965年底,区行政干部编制77人,实有75人。
1968年11月,向阳区革命委员会成立,原工作部门撤销、合并为组。1972年底
全区共有干部212人, 其中各级党委、革命委员会机关干部88人,政法系统干部21
人,工业系统干部36人,财贸系统干部24人,科研、文教、卫生系统干部43人。
1980年10月31日, 全区实有干部1385人,其中行政机关干部263人,企、事业
单位干部207人。中、小学校干部915人。1984年底,全区各系统干部总数增至1481
人, 其中,县(处)级干部20人,科级干部191人,一般干部1270人。在干部总数
中, 行政机关干部375人, 其中县(处)级干部12人,科级干部151人,一般干部
212人;事业单位干部1089人,其中县(处)级干部8人;科技干部40人;一般干部
1041人;企业单位干部17人。1988年,全区干部总数达3266人,其中党群机关干部
160人, 政府机关干部655人,事业单位干部270人,中小学校干部2136人,企业单
位干部45人。
1990年,天桥区党群机关、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校,下同)人员
编制数为3518人,其中,行政编制824人,事业编制1646人,区自编制数为1048人。
实有在编人员3200人。其中区委编制77人,实有63人;纪委编制15人,实有13人;
人大编制26人,实有23人;政协编制19人,实有14人;武装部编制25人,实有21人;
检察院编制62人,实有59人;法院编制82人,实有78人;机关党委编制5人,实有4
人;群众团体部门编制32人,实有28人;区政府序列部门编制697人,实有610人;
区政府工作部门编制127人,实有141人;街道办事处、镇编制816人,实有801人;
区直属事业单位编制1535人,实有1345人。

1990年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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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合计 ┃行政 ┃事业 ┃ 区自编 ┃ 实有人员 ┃
┃ 编制数(人) ┃ ┃ ┃ ┃ ┃ ┃
┃ 单位预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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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3518 ┃ 824 ┃ 1646 ┃ 1048 ┃ 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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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 计 ┃ 77 ┃ 64 ┃ ┃ 13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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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 公 室 ┃ 18 ┃ 18 ┃ ┃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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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 织 部 ┃ 10 ┃ 10 ┃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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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 传 部 ┃ 12 ┃ 10 ┃ ┃ 2 ┃ 12 ┃
┃ 区 ┣━━━━━━━━━━━╋━━━━━╋━━━━╋━━━━╋━━━━━╋━━━━━━┫
┃ ┃ 统 战 部 ┃ 6 ┃ 5 ┃ ┃ 1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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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干部局 ┃ 8 ┃ 8 ┃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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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 法 委 ┃ 4 ┃ 4 ┃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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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员办公室 ┃ 3 ┃ 3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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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 ┃ 2 ┃ ┃ ┃ 2 ┃ 2 ┃
┃ 委 ┣━━━━━━━━━━━╋━━━━━╋━━━━╋━━━━╋━━━━━╋━━━━━━┫
┃ ┃ 精神文明办公室 ┃ 3 ┃ ┃ ┃ 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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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街道办公室 ┃ 4 ┃ 4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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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龄委办公室 ┃ 4 ┃ 2 ┃ ┃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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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 密 局 ┃ 3 ┃ ┃ ┃ 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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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 委 ┃ 15 ┃ 15 ┃ ┃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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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大 ┃ 26 ┃ 26 ┃ ┃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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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协 ┃ 19 ┃ 17 ┃ ┃ 2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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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 装 部 ┃ 25 ┃ 25 ┃ ┃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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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 察 院 ┃ 62 ┃ 62 ┃ ┃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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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82 ┃ 82 ┃ ┃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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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党委 ┃ 5 ┃ 5 ┃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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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合计 ┃行政 ┃事业 ┃ 区自编 ┃ 实有人员 ┃
┃ 编制数(人) ┃ ┃ ┃ ┃ ┃ ┃
┃ 单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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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 计 ┃ 32 ┃ 26 ┃ 5 ┃ 1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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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 会 ┃ 13 ┃ 7 ┃ 5 ┃ 1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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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 ┃ 共青团 ┃ 6 ┃ 6 ┃ ┃ ┃ 7 ┃
┃ 众 ┣━━━━━━━━╋━━━━╋━━━━╋━━━━╋━━━━━╋━━━━━━┫
┃ 团 ┃ 妇 联 ┃ 6 ┃ 6 ┃ ┃ ┃ 5 ┃
┃ 体 ┣━━━━━━━━╋━━━━╋━━━━╋━━━━╋━━━━━╋━━━━━━┫
┃ ┃ 科 协 ┃ 3 ┃ 3 ┃ ┃ ┃ 3 ┃
┃ ┣━━━━━━━━╋━━━━╋━━━━╋━━━━╋━━━━━╋━━━━━━┫
┃ ┃ 侨 联 ┃ 1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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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联 ┃ 3 ┃ 3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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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 计 ┃ 697 ┃ 300 ┃ 197 ┃ 200 ┃ 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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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公室 ┃ 21 ┃ 12 ┃ ┃ 9 ┃ 19 ┃
┃ ┣━━━━━━━━╋━━━━╋━━━━╋━━━━╋━━━━━╋━━━━━━┫
┃ ┃ 民政局 ┃ 12 ┃ 11 ┃ ┃ 1 ┃ 12 ┃
┃ ┣━━━━━━━━╋━━━━╋━━━━╋━━━━╋━━━━━╋━━━━━━┫
┃ ┃ 监察局 ┃ 10 ┃ 10 ┃ ┃ ┃ 8 ┃
┃ ┣━━━━━━━━╋━━━━╋━━━━╋━━━━╋━━━━━╋━━━━━━┫
┃ ┃ 财政局 ┃ 12 ┃ 10 ┃ 2 ┃ ┃ 11 ┃
┃ ┣━━━━━━━━╋━━━━╋━━━━╋━━━━╋━━━━━╋━━━━━━┫
┃ ┃ 计划生育局 ┃ 11 ┃ 11 ┃ ┃ ┃ 10 ┃
┃ ┣━━━━━━━━╋━━━━╋━━━━╋━━━━╋━━━━━╋━━━━━━┫
┃ 区 ┃ 工商局 ┃ 163 ┃ 10 ┃ 153 ┃ ┃ 168 ┃
┃ 政 ┣━━━━━━━━╋━━━━╋━━━━╋━━━━╋━━━━━╋━━━━━━┫
┃ 府 ┃ 人事局 ┃ 15 ┃ 13 ┃ ┃ 2 ┃ 10 ┃
┃ 序 ┣━━━━━━━━╋━━━━╋━━━━╋━━━━╋━━━━━╋━━━━━━┫
┃ 列 ┃ 审计局 ┃ 15 ┃ 8 ┃ 7 ┃ ┃ 7 ┃
┃ 部 ┣━━━━━━━━╋━━━━╋━━━━╋━━━━╋━━━━━╋━━━━━━┫
┃ 门 ┃ 卫生局 ┃ 17 ┃ 5 ┃ 12 ┃ ┃ 15 ┃
┃ ┣━━━━━━━━╋━━━━╋━━━━╋━━━━╋━━━━━╋━━━━━━┫
┃ ┃ 商业局 ┃ 17 ┃ 10 ┃ ┃ 7 ┃ 16 ┃
┃ ┣━━━━━━━━╋━━━━╋━━━━╋━━━━╋━━━━━╋━━━━━━┫
┃ ┃ 体改委 ┃ 7 ┃ 7 ┃ ┃ ┃ 4 ┃
┃ ┣━━━━━━━━╋━━━━╋━━━━╋━━━━╋━━━━━╋━━━━━━┫
┃ ┃ 科 委 ┃ 10 ┃ 5 ┃ ┃ 5 ┃ 8 ┃
┃ ┣━━━━━━━━╋━━━━╋━━━━╋━━━━╋━━━━━╋━━━━━━┫
┃ ┃ 物价局 ┃ 6 ┃ 6 ┃ ┃ ┃ 4 ┃
┃ ┣━━━━━━━━╋━━━━╋━━━━╋━━━━╋━━━━━╋━━━━━━┫
┃ ┃ 经计委 ┃ 51 ┃ 10 ┃ ┃ 41 ┃ 52 ┃
┃ ┣━━━━━━━━╋━━━━╋━━━━╋━━━━╋━━━━━╋━━━━━━┫
┃ ┃ 民宗办 ┃ 3 ┃ 3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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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合计 ┃行政 ┃事业 ┃ 区自编 ┃ 实有人员 ┃
┃ 编制数(人) ┃ ┃ ┃ ┃ ┃ ┃
┃ 单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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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局 ┃ 23 ┃ 17 ┃ 6 ┃ ┃ 23 ┃
┃ ┣━━━━━━━━━━━━━╋━━━━╋━━━━╋━━━━╋━━━━━╋━━━━━━┫
┃ ┃ 侨务办公室 ┃ 3 ┃ 3 ┃ ┃ ┃ 3 ┃
┃ ┣━━━━━━━━━━━━━╋━━━━╋━━━━╋━━━━╋━━━━━╋━━━━━━┫
┃ ┃ 统计局 ┃ 8 ┃ 5 ┃ 3 ┃ ┃ 8 ┃
┃ ┣━━━━━━━━━━━━━╋━━━━╋━━━━╋━━━━╋━━━━━╋━━━━━━┫
┃ ┃ 文化局 ┃ 4 ┃ 3 ┃ ┃ 1 ┃ 2 ┃
┃ ┣━━━━━━━━━━━━━╋━━━━╋━━━━╋━━━━╋━━━━━╋━━━━━━┫
┃ 区 ┃ 体 委 ┃ 4 ┃ 2 ┃ ┃ 2 ┃ 4 ┃
┃ ┣━━━━━━━━━━━━━╋━━━━╋━━━━╋━━━━╋━━━━━╋━━━━━━┫
┃ 政 ┃ 土地局 ┃ 9 ┃ 3 ┃ ┃ 6 ┃ 10 ┃
┃ ┣━━━━━━━━━━━━━╋━━━━╋━━━━╋━━━━╋━━━━━╋━━━━━━┫
┃ 府 ┃ 教 委 ┃ 70 ┃ 6 ┃ ┃ 64 ┃ 59 ┃
┃ ┣━━━━━━━━━━━━━╋━━━━╋━━━━╋━━━━╋━━━━━╋━━━━━━┫
┃ 序 ┃ 劳动局 ┃ 11 ┃ 11 ┃ ┃ ┃ 10 ┃
┃ ┣━━━━━━━━━━━━━╋━━━━╋━━━━╋━━━━╋━━━━━╋━━━━━━┫
┃ 列 ┃ 档案局(馆) ┃ 12 ┃ 2 ┃ 7 ┃ 3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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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 ┃ 环保局 ┃ 8 ┃ 5 ┃ ┃ 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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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 ┃ 物资局 ┃ 4 ┃ 4 ┃ ┃ ┃ 2 ┃
┃ ┣━━━━━━━━━━━━━╋━━━━╋━━━━╋━━━━╋━━━━━╋━━━━━━┫
┃ ┃ 房管局 ┃ 85 ┃ 85 ┃ ┃ ┃ 83 ┃
┃ ┣━━━━━━━━━━━━━╋━━━━╋━━━━╋━━━━╋━━━━━╋━━━━━━┫
┃ ┃ 农 委 ┃ 14 ┃ 7 ┃ 7 ┃ ┃ 11 ┃
┃ ┣━━━━━━━━━━━━━╋━━━━╋━━━━╋━━━━╋━━━━━╋━━━━━━┫
┃ ┃ 建 委 ┃ 62 ┃ 10 ┃ ┃ 52 ┃ 59 ┃
┃ ┣━━━━━━━━━━━━━╋━━━━╋━━━━╋━━━━╋━━━━━╋━━━━━━┫
┃ ┃ 外经委 ┃ 10 ┃ 6 ┃ ┃ 4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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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 计 ┃ 127 ┃ 22 ┃ 23 ┃ 82 ┃ 141 ┃
┃ ┣━━━━━━━━━━━━━╋━━━━╋━━━━╋━━━━╋━━━━━╋━━━━━━┫
┃ ┃ 信访局 ┃ 5 ┃ 5 ┃ ┃ ┃ 4 ┃
┃ ┣━━━━━━━━━━━━━╋━━━━╋━━━━╋━━━━╋━━━━━╋━━━━━━┫
┃ ┃ 行管局 ┃ 41 ┃ 7 ┃ ┃ 34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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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调研室 ┃ 3 ┃ 1 ┃ ┃ 2 ┃ 1 ┃
┃ 区 ┣━━━━━━━━━━━━━╋━━━━╋━━━━╋━━━━╋━━━━━╋━━━━━━┫
┃ 政 ┃ 绿化办公室 ┃ 3 ┃ ┃ 3 ┃ ┃ 2 ┃
┃ 府 ┣━━━━━━━━━━━━━╋━━━━╋━━━━╋━━━━╋━━━━━╋━━━━━━┫
┃ 工 ┃ 人防办公室 ┃ 19 ┃ 3 ┃ 10 ┃ 6 ┃ 16 ┃
┃ 作 ┣━━━━━━━━━━━━━╋━━━━╋━━━━╋━━━━╋━━━━━╋━━━━━━┫
┃ 部 ┃ 职教办公室 ┃ 4 ┃ 3 ┃ ┃ 1 ┃ 4 ┃
┃ 门 ┣━━━━━━━━━━━━━╋━━━━╋━━━━╋━━━━╋━━━━━╋━━━━━━┫
┃ ┃ 火车站综合治理办公室 ┃ 20 ┃ 3 ┃ ┃ 17 ┃ 20 ┃
┃ ┣━━━━━━━━━━━━━╋━━━━╋━━━━╋━━━━╋━━━━━╋━━━━━━┫
┃ ┃长途汽车站综合治理办公室 ┃ 10 ┃ ┃ ┃ 10 ┃ 10 ┃
┃ ┣━━━━━━━━━━━━━╋━━━━╋━━━━╋━━━━╋━━━━━╋━━━━━━┫
┃ ┃ 法制办公室 ┃ 2 ┃ ┃ ┃ 2 ┃ 1 ┃
┃ ┣━━━━━━━━━━━━━╋━━━━╋━━━━╋━━━━╋━━━━━╋━━━━━━┫
┃ ┃ 市容办公室 ┃ 10 ┃ ┃ ┃ 10 ┃ 10 ┃
┃ ┣━━━━━━━━━━━━━╋━━━━╋━━━━╋━━━━╋━━━━━╋━━━━━━┫
┃ ┃ 计量局 ┃ 10 ┃ ┃ 10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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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合计 ┃行政 ┃事业 ┃ 区自编 ┃ 实有人员 ┃
┃ 编制数(人) ┃ ┃ ┃ ┃ ┃ ┃
┃ 单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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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 计 ┃ 816 ┃ 180 ┃ 47 ┃ 589 ┃ 801 ┃
┃ ┣━━━━━━━━━╋━━━━╋━━━━╋━━━━━╋━━━━━╋━━━━━━┫
┃ ┃ 制锦市 ┃ 43 ┃ 11 ┃ 1 ┃ 31 ┃ ┃
┃ ┣━━━━━━━━━╋━━━━╋━━━━╋━━━━━╋━━━━━╋━━━━━━┫
┃ ┃ 北 坦 ┃ 43 ┃ 11 ┃ 1 ┃ 31 ┃ ┃
┃ ┣━━━━━━━━━╋━━━━╋━━━━╋━━━━━╋━━━━━╋━━━━━━┫
┃ 街 ┃ 刘家庄 ┃ 43 ┃ 11 ┃ 1 ┃ 31 ┃ ┃
┃ ┣━━━━━━━━━╋━━━━╋━━━━╋━━━━━╋━━━━━╋━━━━━━┫
┃ 道 ┃ 纬北路 ┃ 43 ┃ 11 ┃ 1 ┃ 31 ┃ ┃
┃ ┣━━━━━━━━━╋━━━━╋━━━━╋━━━━━╋━━━━━╋━━━━━━┫
┃ 办 ┃ 天桥东街 ┃ 43 ┃ 11 ┃ 1 ┃ 31 ┃ ┃
┃ ┣━━━━━━━━━╋━━━━╋━━━━╋━━━━━╋━━━━━╋━━━━━━┫
┃ 事 ┃ 官扎营 ┃ 43 ┃ 11 ┃ 1 ┃ 31 ┃ ┃
┃ ┣━━━━━━━━━╋━━━━╋━━━━╋━━━━━╋━━━━━╋━━━━━━┫
┃ 处 ┃ 宝华街 ┃ 43 ┃ 11 ┃ 1 ┃ 31 ┃ ┃
┃ ┣━━━━━━━━━╋━━━━╋━━━━╋━━━━━╋━━━━━╋━━━━━━┫
┃(镇) ┃ 堤口路 ┃ 43 ┃ 11 ┃ 1 ┃ 31 ┃ ┃
┃ ┣━━━━━━━━━╋━━━━╋━━━━╋━━━━━╋━━━━━╋━━━━━━┫
┃ ┃ 无影山 ┃ 43 ┃ 11 ┃ 1 ┃ 31 ┃ ┃
┃ ┣━━━━━━━━━╋━━━━╋━━━━╋━━━━━╋━━━━━╋━━━━━━┫
┃ ┃ 工人新村南村 ┃ 43 ┃ 11 ┃ 1 ┃ 31 ┃ ┃
┃ ┣━━━━━━━━━╋━━━━╋━━━━╋━━━━━╋━━━━━╋━━━━━━┫
┃ ┃ 工人新村北村 ┃ 43 ┃ 11 ┃ 1 ┃ 31 ┃ ┃
┃ ┣━━━━━━━━━╋━━━━╋━━━━╋━━━━━╋━━━━━╋━━━━━━┫
┃ ┃ 北园镇 ┃ 300 ┃ 48 ┃ 35 ┃ 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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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 计 ┃ 1535┃ ┃ 1374 ┃ 161 ┃ 1345 ┃
┃ ┣━━━━━━━━━╋━━━━╋━━━━╋━━━━━╋━━━━━╋━━━━━━┫
┃ ┃ 党史办公室 ┃ 4 ┃ ┃ 4 ┃ ┃ 4 ┃
┃ ┣━━━━━━━━━╋━━━━╋━━━━╋━━━━━╋━━━━━╋━━━━━━┫
┃ ┃ 党 校 ┃ 25 ┃ ┃ 17 ┃ 8 ┃ 22 ┃
┃ ┣━━━━━━━━━╋━━━━╋━━━━╋━━━━━╋━━━━━╋━━━━━━┫
┃ ┃ 区志办公室 ┃ 5 ┃ ┃ 5 ┃ ┃ 5 ┃
┃ ┣━━━━━━━━━╋━━━━╋━━━━╋━━━━━╋━━━━━╋━━━━━━┫
┃ ┃ 劳动服务公司 ┃ 25 ┃ ┃ 23 ┃ 2 ┃ 22 ┃
┃ ┣━━━━━━━━━╋━━━━╋━━━━╋━━━━━╋━━━━━╋━━━━━━┫
┃ 区 ┃ 开发公司 ┃ 50 ┃ ┃ 50 ┃ ┃ 33 ┃
┃ ┣━━━━━━━━━╋━━━━╋━━━━╋━━━━━╋━━━━━╋━━━━━━┫
┃ 直 ┃ 拆迁办公室 ┃ 10 ┃ ┃ 10 ┃ ┃ 8 ┃
┃ ┣━━━━━━━━━╋━━━━╋━━━━╋━━━━━╋━━━━━╋━━━━━━┫
┃ 属 ┃ 文化馆 ┃ 16 ┃ ┃ 16 ┃ ┃ 14 ┃
┃ ┣━━━━━━━━━╋━━━━╋━━━━╋━━━━━╋━━━━━╋━━━━━━┫
┃ 事 ┃ 劳动保险分处 ┃ 5 ┃ ┃ 5 ┃ ┃ 5 ┃
┃ ┣━━━━━━━━━╋━━━━╋━━━━╋━━━━━╋━━━━━╋━━━━━━┫
┃ 业 ┃ 防疫站 ┃ 50 ┃ ┃ 50 ┃ ┃ 48 ┃
┃ ┣━━━━━━━━━╋━━━━╋━━━━╋━━━━━╋━━━━━╋━━━━━━┫
┃ 单 ┃ 妇幼保健站 ┃ 15 ┃ ┃ 15 ┃ ┃ 11 ┃
┃ ┣━━━━━━━━━╋━━━━╋━━━━╋━━━━━╋━━━━━╋━━━━━━┫
┃ 位 ┃ 军干所 ┃ 5 ┃ ┃ 5 ┃ ┃ 3 ┃
┃ ┣━━━━━━━━━╋━━━━╋━━━━╋━━━━━╋━━━━━╋━━━━━━┫
┃ ┃ 监测站 ┃ 20 ┃ ┃ 20 ┃ ┃ 19 ┃
┃ ┣━━━━━━━━━╋━━━━╋━━━━╋━━━━━╋━━━━━╋━━━━━━┫
┃ ┃ 交通管理站 ┃ 5 ┃ ┃ 5 ┃ ┃ 4 ┃
┃ ┣━━━━━━━━━╋━━━━╋━━━━╋━━━━━╋━━━━━╋━━━━━━┫
┃ ┃ 物价所 ┃ 10 ┃ ┃ 10 ┃ ┃ 11 ┃
┃ ┣━━━━━━━━━╋━━━━╋━━━━╋━━━━━╋━━━━━╋━━━━━━┫
┃ ┃ 绿化所 ┃ 68 ┃ ┃ 68 ┃ ┃ 62 ┃
┃ ┣━━━━━━━━━╋━━━━╋━━━━╋━━━━━╋━━━━━╋━━━━━━┫
┃ ┃ 排水所 ┃ 63 ┃ ┃ 63 ┃ ┃ 62 ┃
┃ ┣━━━━━━━━━╋━━━━╋━━━━╋━━━━━╋━━━━━╋━━━━━━┫
┃ ┃ 环卫所 ┃ 168 ┃ ┃ 168 ┃ ┃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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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合计 ┃行政 ┃事业 ┃ 区自编 ┃ 实有人员 ┃
┃ 编制数(人) ┃ ┃ ┃ ┃ ┃ ┃
┃ 单位 ┃ ┃ ┃ ┃ ┃ ┃
┣━━━┳━━━━━━━━━━╋━━━━╋━━━╋━━━━╋━━━━━╋━━━━━━┫
┃ ┃ 河道管理所 ┃ 20 ┃ ┃ 20 ┃ ┃ 18 ┃
┃ ┣━━━━━━━━━━╋━━━━╋━━━╋━━━━╋━━━━━╋━━━━━━┫
┃ ┃ 养护所 ┃ 200 ┃ ┃ 200 ┃ ┃ 183 ┃
┃ ┣━━━━━━━━━━╋━━━━╋━━━╋━━━━╋━━━━━╋━━━━━━┫
┃ ┃ 天桥医院 ┃ 395 ┃ ┃ 395 ┃ ┃ 370 ┃
┃ ┣━━━━━━━━━━╋━━━━╋━━━╋━━━━╋━━━━━╋━━━━━━┫
┃ ┃ 北园医院 ┃ 110 ┃ ┃ 110 ┃ ┃ 79 ┃
┃ ┣━━━━━━━━━━╋━━━━╋━━━╋━━━━╋━━━━━╋━━━━━━┫
┃ ┃ 运输公司 ┃ 95 ┃ ┃ ┃ 95 ┃ 90 ┃
┃ ┣━━━━━━━━━━╋━━━━╋━━━╋━━━━╋━━━━━╋━━━━━━┫
┃ 区 ┃ 堤口工业公司 ┃ 25 ┃ ┃ ┃ 25 ┃ 24 ┃
┃ ┣━━━━━━━━━━╋━━━━╋━━━╋━━━━╋━━━━━╋━━━━━━┫
┃ 直 ┃ 体育馆 ┃ 11 ┃ ┃ 11 ┃ ┃ 13 ┃
┃ ┣━━━━━━━━━━╋━━━━╋━━━╋━━━━╋━━━━━╋━━━━━━┫
┃ 属 ┃ 业余体校 ┃ 7 ┃ ┃ 7 ┃ ┃ ┃
┃ ┣━━━━━━━━━━╋━━━━╋━━━╋━━━━╋━━━━━╋━━━━━━┫
┃ 事 ┃ 计算机室 ┃ 3 ┃ ┃ 3 ┃ ┃ 2 ┃
┃ ┣━━━━━━━━━━╋━━━━╋━━━╋━━━━╋━━━━━╋━━━━━━┫
┃ 业 ┃ 审计事务所 ┃ 3 ┃ ┃ ┃ 3 ┃ 2 ┃
┃ ┣━━━━━━━━━━╋━━━━╋━━━╋━━━━╋━━━━━╋━━━━━━┫
┃ 单 ┃ 物资公司 ┃ 25 ┃ ┃ ┃ 25 ┃ 18 ┃
┃ ┣━━━━━━━━━━╋━━━━╋━━━╋━━━━╋━━━━━╋━━━━━━┫
┃ 位 ┃ 政府招待所 ┃ 60 ┃ ┃ 60 ┃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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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残疾人理事会 ┃ 3 ┃ ┃ ┃ 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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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十字会办公室 ┃ 1 ┃ ┃ 1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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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点工程办公室 ┃ 5 ┃ ┃ 5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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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卫服务站 ┃ 28 ┃ ┃ 28 ┃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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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构成] 性别结构。济南解放初期,干部队伍中男干部占比例较大,1952
年,区机关干部中,男性干部占82%,妇女干部占18%。1963年以后妇女干部比例
上升,全区干部(含驻区各大企业)总数为2382名,其中男性干部1399名,占67.
1%; 妇女干部783名,占32.9%。1980年,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小学校实有干
部为1385名,其中男性干部579名,占41.8%;妇女干部806名,占58.2%,1986
年以后妇女干部仍占50%左右。

部分年份干部性别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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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男 ┃ 女 ┃
┃ 项目 ┃ 合计 ┃ ┃ ┃
┃ 干部数 ┃ ┣━━━━━┳━━━━━╋━━━━━┳━━━━━┫
┃ 年度 ┃ ┃ 干部数 ┃ % ┃ 干部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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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 ┃ 34 ┃ 28 ┃ 82 ┃ 6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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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145 ┃ 127 ┃ 87.6 ┃ 18 ┃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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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2382 ┃ 1399 ┃ 67.1 ┃ 783 ┃ 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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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1485 ┃ 579 ┃ 41.8 ┃ 806 ┃ 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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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1481 ┃ 618 ┃ 41.7 ┃ 863 ┃ 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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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1641 ┃ 744 ┃ 45.3 ┃ 897 ┃ 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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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群机关 ┃ 122 ┃ 78 ┃ 63.9 ┃ 44 ┃ 36.1 ┃
┃ ┣━━━━━━━╋━━━━━╋━━━━━╋━━━━━╋━━━━━╋━━━━━┫
┃ 其 ┃ 政府机关 ┃ 437 ┃ 315 ┃ 70 ┃ 122 ┃ 30 ┃
┃ ┣━━━━━━━╋━━━━━╋━━━━━╋━━━━━╋━━━━━╋━━━━━┫
┃ ┃ 事业单位 ┃ 223 ┃ 153 ┃ 68.6 ┃ 70 ┃ 31.4 ┃
┃ ┣━━━━━━━╋━━━━━╋━━━━━╋━━━━━╋━━━━━╋━━━━━┫
┃ 中 ┃ 中小学校 ┃ 847 ┃ 190 ┃ 22.4 ┃ 657 ┃ 77.6 ┃
┃ ┣━━━━━━━╋━━━━━╋━━━━━╋━━━━━╋━━━━━╋━━━━━┫
┃ ┃ 企业单位 ┃ 12 ┃ 8 ┃ 66.7 ┃ 4 ┃ 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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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3266 ┃ 1643 ┃ 50.3 ┃ 1623 ┃ 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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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群机关 ┃ 160 ┃ 117 ┃ 73.1 ┃ 43 ┃ 26.9 ┃
┃ ┣━━━━━━━╋━━━━━╋━━━━━╋━━━━━╋━━━━━╋━━━━━┫
┃ 其 ┃ 政府机关 ┃ 655 ┃ 512 ┃ 78.2 ┃ 143 ┃ 21.8 ┃
┃ ┣━━━━━━━╋━━━━━╋━━━━━╋━━━━━╋━━━━━╋━━━━━┫
┃ ┃ 事业单位 ┃ 270 ┃ 189 ┃ 70 ┃ 81 ┃ 30 ┃
┃ ┣━━━━━━━╋━━━━━╋━━━━━╋━━━━━╋━━━━━╋━━━━━┫
┃ 中 ┃ 中小学校 ┃ 2136 ┃ 806 ┃ 37.7 ┃ 1330 ┃ 62.3 ┃
┃ ┣━━━━━━━╋━━━━━╋━━━━━╋━━━━━╋━━━━━╋━━━━━┫
┃ ┃ 企业单位 ┃ 45 ┃ 19 ┃ 42.2 ┃ 26 ┃ 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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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3533 ┃ 1764 ┃ 50 ┃ 1769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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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群机关 ┃ 176 ┃ 119 ┃ 67.6 ┃ 57 ┃ 32.4 ┃
┃ ┣━━━━━━━╋━━━━━╋━━━━━╋━━━━━╋━━━━━╋━━━━━┫
┃ 其 ┃ 政府机关 ┃ 710 ┃ 540 ┃ 76.1 ┃ 170 ┃ 23.9 ┃
┃ ┣━━━━━━━╋━━━━━╋━━━━━╋━━━━━╋━━━━━╋━━━━━┫
┃ ┃ 事业单位 ┃ 310 ┃ 216 ┃ 69.7 ┃ 94 ┃ 30.3 ┃
┃ ┣━━━━━━━╋━━━━━╋━━━━━╋━━━━━╋━━━━━╋━━━━━┫
┃ 中 ┃ 中小学校 ┃ 2296 ┃ 871 ┃ 40 ┃ 1425 ┃ 60 ┃
┃ ┣━━━━━━━╋━━━━━╋━━━━━╋━━━━━╋━━━━━╋━━━━━┫
┃ ┃ 企业单位 ┃ 41 ┃ 18 ┃ 43.9 ┃ 23 ┃ 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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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3487 ┃ 1731 ┃ 49.6 ┃ 1756 ┃ 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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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群机关 ┃ 166 ┃ 116 ┃ 69.9 ┃ 50 ┃ 30.1 ┃
┃ ┣━━━━━━━╋━━━━━╋━━━━━╋━━━━━╋━━━━━╋━━━━━┫
┃ 其 ┃ 政府机关 ┃ 714 ┃ 550 ┃ 77.0 ┃ 164 ┃ 23.0 ┃
┃ ┣━━━━━━━╋━━━━━╋━━━━━╋━━━━━╋━━━━━╋━━━━━┫
┃ ┃ 事业单位 ┃ 308 ┃ 202 ┃ 65.6 ┃ 106 ┃ 34.4 ┃
┃ ┣━━━━━━━╋━━━━━╋━━━━━╋━━━━━╋━━━━━╋━━━━━┫
┃ 中 ┃ 中小学校 ┃ 2264 ┃ 849 ┃ 37.5 ┃ 1415 ┃ 62.5 ┃
┃ ┣━━━━━━━╋━━━━━╋━━━━━╋━━━━━╋━━━━━╋━━━━━┫
┃ ┃ 企业单位 ┃ 35 ┃ 14 ┃ 40 ┃ 21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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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结构。解放初期,区机关干部队伍的平均年龄较低。1952年,区机关25岁
以下的干部10名,占干部总数(下同)的29.4%;26~35岁的干部14名,占41.2
%; 36岁以上的干部占29.4%,干部最大年龄也不足50岁。随着干部队伍的稳定
发展,干部年龄相对提高。1978年后,结合调整各级领导班子,提拔了大批中青年
干部,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趋向合理。1980年,全区干部中,25岁以下的46人,占
3.5%; 26~30岁的114人,占8.23%;31~35岁的197人,占14.22%;36~40
岁的311人, 占22.5%;41~45岁的227人,占16.4%;46~50岁的238人,占17
.2%; 51~55岁的175人,占12.6%;56~60岁的61人,占4.4%;61~65岁的
12人,占0.87%;65岁以上的1人。1986年,干部年龄结构是:25岁以下的121人,
占干部总数(下同) 的7.37%;26~30岁的99人,占6%;31~35岁的190人,占
11.58%;36~40岁的310人,占18.9%;41~45岁的351人,占21.4%;46~50
岁的226人,占13.77%;51~55岁的241人,占41.7%;56~60岁的99人,占6%;
61岁的以上的4人。
1990年,全区干部的年龄结构是:25岁以下的225人,占干部总数的20.8%;
26~30岁的278人,占8%;31~35岁的284人,占8.1%;36~40岁的454人,占13
%; 41~45岁的526人, 占15.5%;46~50岁的617人,占17.7%;51~55岁的
426人, 占12.2%;56~60岁的175人,占5%;61岁以上的2人。1990年全区干部
按行业分, 其年龄结构如下:区党群机关干部为166人,其年龄结构是:25岁以下
的18人,占10.8%;26~35岁的44人,占26.5%;36~45岁的51人,占30.7%;
46~55岁的39人,占23.5%;56~60岁的14人,占8.5%。政府机关干部714人,
其年龄结构是:25岁的以下的104人,占14.6%;26~35岁的152人,占21.3%;
36~45岁的206人,占28.9%;46~55岁的187人,占26.2%;56~60岁的64人,
占9%; 61岁以上的1人。事业单位干部308人,其年龄结构是:25岁以下的40人,
占13%;26~35岁的58人,占18.8%;36~45岁的97人,占31.5%;46~55岁的
85人, 占27.6%;56~60岁的28人,占9.1%。中小学校干部为2264人,其年龄
结构是:25岁以下的563人,占24.9%;26~35岁的303人,占13.4%;36~45岁
的613人,占27%;46~55岁的716人,占31.6%;56~60岁的68人,占3%;61岁
以上的1人。企业单位干部35人,其年龄结构是:31~40岁的11人,占31.4%;41
~50岁的16人,占45.7%;51~60岁的8人,占22.9%。
文化结构。济南解放初期,干部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952年,区机关干部中,
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仅1人, 占2.9%;高中文化程度5人,占14.7%;初中文化
程度12人,占35.3%;高小以下文化程度15人,占44.1%;文盲1人,占2.9%。
1963年,全区共有干部2382名(含驻区各大企业干部),其中大专以上的30人,占
1.26%; 高中650人,占27.3%;初中1252人,占52.6%;高小以下450人,占
18.84%。1980年,全区干部中,大专以上的占2.74%;中专的占35.2%;高中
的23.3%; 初中以下的占38.76%。1986年,全区干部队伍中,具有大专以上文
化程度的占5.97%; 中专文化程度的占42.4%;高中文化程度的占23.5%;初
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28.13%。1990年,全区干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干部
总数的32.7%;中专文化程度的占43%;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3.2%;初中以下文
化程度的占11.1%。党群机关干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5.2%;中专文
化程度的占22.9%;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16.9%。政
府机关干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1.9%;中专文化程度的占23.7%;高
中文化程度的占24.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19.9%。事业单位干部中具有大
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6%; 中专文化程度的占37%;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8.5%;
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18.5%。 中、小学校干部(含中小学教师)中具有大专以
上文化程度的占33.4%;中专文化程度的占51.7%;高中文化程度的占8.9%;
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企业单位干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86%;
中专文化程度的占17.1%;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7.1%;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2
.94%。
政治状况。1986年,天桥区党群机关、国家机关及企业单位干部中,中共党员
741名,占干部总数的45.2%;共青团员173名,占干部总数的10.5%;民主党派
成员8名, 占干部总数的0.5%;无党派人士719名,占干部总数的43.8%。1988
年全区干部队伍中, 中共党员占40.3%,共青团员占15.8%,民主党派成员占1
.4%, 无党派人士占42.5%。1990年全区干部队伍中,中共党员占37.8%,共
青团员占21.7%,民主党派成员占1%,无党派人士占39.5%。党群机关干部中,
中共党员占85.5%,共青团员占10.8%,无党派人员占3.7%。政府机关干部中,
中共党员占70.3%, 共青团员占17.6%,无党派人士占12.1%。事业单位干部
中, 中共党员占53.6%,共青团员占17.5%,无党派人士占28.9%。中小学校
干部中,中共党员占21.4%,共青团员占24.6%,民主党派成员占1.6%,无党
派人士占52.4%。企业单位干部中,中共党员占65.7%,无党派人士占34.3%。
[工资福利] 工资。建国初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供给
制定量供给个人伙食、服装、子女生活保育费及少量津贴等。生活标准根据职务、
工作性质及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确定,伙食分大灶、中灶、小灶。1950年规定:大
灶每人每天油3钱、 盐5钱、肉4小两、粗菜1斤,燃料计原煤1斤4两或木柴2斤;中
灶菜金按大灶的2.5倍计算;小灶菜金按大灶的3.7倍计算。食粮每人每天米1.5
斤;细粮调剂1斤小米折小麦1.5斤;服装每人每年单衣、衫衣各1套,草帽、棉帽
各1顶,单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棉衣3年2套,棉被4年1条,大衣3年1件,蚊
帐5年1架;另有津贴、肥皂、毛巾、牙膏牙刷等。对部分留用人员和建国后新参加
工作的人员一般实行薪金制。
1952年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国家机关实行供给制加津贴(即小包干),区政
府34名工作人员中,供给制22人,薪金制12人。1954年,按在编人员的40%改行津
贴制(大包干) 。1955年7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改为工资制,并
根据地区物价差额,实行物价津贴制度。
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货币工资
制。国家机关行政人员普遍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共分为30个等级。全国分为十一
类工资区, 天桥区属四类工资区。天桥区人民委员会共有工作人员139人,工资改
革前月工资总额为6987.7元, 平均每人月工资额为50.27元;工资改革后,月工
资总额为7767元,平均每人月工资额为55.88元。此次工资改革,升(定)级人数
为88人,占总人数的63.3%,增加工资额779.3元,增长率为11.2%,平均每人
增加月工资8.86元。
1963年调整工资, 全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89人,评定升级的占总人数的49.
21%, 月增加工资额为1271.3元, 平均每人增加月工资6.73元;其他工作人员
285人,升级的143人,升级面为50.17%,每月增加工资额为882.8元,平均每人
增加月工资6.17元。 从此次调整工资始,企业干部的工资改为按国家机关工资标
准发放。
1971年,部分低工资的干部调整了工资。
1977年,为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不包括17级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
其他干部),根据其贡献大小,按40%的升级面调整了工资。
1978年,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升级面为2%。
1979年,天桥区由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资区,人均月增工资1.58元。是年,
又按40%的升级面调整了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1982年,为1978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普调一
级工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知识分子还可以调升两级工资。全区计有928人调升工资,
占总人数的99.46%,其中,升两级的26人,占升级人数28%。此次调整工资,每
月增加工资额为6545.05元,符合调升工资的人员平均每人月增工资7.05元。
1985年,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机关行政人员和事业单位技
术人员,改行政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
龄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基础工资39元,职务最低工资为11.5元。区机关、
事业单位的工资等级差额为6~10元不等。 工龄津贴每满一年增加0.5元,最高发
至20元(即40年工龄)。奖励工资尚未实行。这次工资改革,天桥区机关、事业单
位共有113个部门和单位、3837人,改革后月增加工资额为66608元,人均月增加工
资17.36元。 其中,国家机关人员1052人,占总人数的27.4%,改革后月增加工
额为20646元, 人均月增加工资额19.63元;事业单位人员2785人,占总人数的72
.6%, 改革后月增加工资额为45962元,人均月增加工资额16.5元。1985的1月1
日起教育系统实行教龄津贴的人员为853人,月津贴共7009元,人均月津贴8.22元。
区属医院列入护龄津贴范围的人员为80人, 月津贴共472元,人均月津贴5.9元。
这次改革,除教育系统外,其他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均从1985年7月1日执行。
1986年7月, 天桥区由五类工资区调为六类工资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的基础工资增至40元;职务最低工资提高到12元;工龄津贴按工作人员参加工作的
当年计发; 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均按工作年限计发,即满5年的3元,满10年的5
元,满15年的7元,满20年的10元;奖励工资标准为月人均9元,1988年增至14元,
主要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1986年10月,为1966年前参加工作,原行政19级及其以下的人员1084人调整工
资, 月增资额为7588元,调资人员人均月增加工资7元。同时,为1971年前参加工
作的低工资人员升级, 升级面为20%,升级人员984名,月增资额为6827元,升级
人员人均月增加工资6.94元。
1988年12月,为工资在本职务最低档的,1985年工资改革后没升过级的2413名
工作人员调升工资。调整后月增资额为15685元,调升工资人员人均月增加工资6.
5元。
1990年普调工资,升级面为100%,普调后人均月增加工资7.02元。普调后再
升级的人员占总人数的98.9%,人均月增资额为7.41元。
福利待遇。建国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普遍享有国家新规定的福利
待遇,主要有:
假期。①节假。为全休工作人员享受的节假是,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
劳动节1天,“十一”国庆节2天;为部分人员享受的节假是,“三八”妇女节,妇
女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青年放假半天。少数民族节日有专门规定,节假期
均照发工资。②探亲假。1958年2月9日开始,远离家乡同家属分居两地的干部,每
年享受一次探亲假,3至4个星期;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者,可在下一年度合
并给探亲假4至5个星期; 因离家远,探亲路程往返时间在10天以上者,可两年1次
探亲假,5至6个星期。假期照发工资。1981年3月14日开始,国家机关、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连续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享受探亲假。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1次探
亲假,假期30天(不含往返行程时间,下同);未婚者探望父母,每年1次探亲假,
假期20天, 因工作需要或个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合并给探亲假,假期45天;
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1次探亲假,假期20天。假期和往返行程时间照发工资,
往返车旅费,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③病假。1955年12月29日,开始执行国务院颁
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1981年4月6日,开始执行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凡符合离职休养条
件的人员,病假期间照发工资。其他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
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
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满10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1981)
59号文件规定,荣获省以上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
雄” 称号,仍保持其荣誉的工作人员,其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工资可在国
务院规定的标准上提高5%至15%, 但提高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1985年工资改革后,病假工资以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之
和作为计算基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参照上述
规定执行。 ④产假。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
通知》规定: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前产后享受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育增加产假10
天; 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的,可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
照发; 产假期满, 因病需要继续休养的, 按病假处理。198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
(1981) 46号文件规定,对年满25周岁以上,执行计划生育的女工作人员,其产
假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8天, 工资照发。1988年7月21日开始,国务院颁发《女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增至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⑤休假。1987年始,各级
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
10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5天;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20天;满20年以上
的,每年休假2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1989年6月,根据上级指示,停止休假。
丧葬抚恤。①丧葬费。1950年12月11日开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均给
予其家属一定的丧葬补助费。1979年9月1日,按山东省财政厅规定,丧葬费不分职
务级别, 每人按240元报销,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自1989年9月1日起,丧葬费
调整为每人500元。 ②抚恤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对其家属实行一
次性抚恤, 牺牲的800~1000元;病故的400~700元。自1986年7月1日起,调整抚
恤金标准,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按其病
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③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从1953
年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参加革命工作满5年以上病故的,从下月起,
对死者当年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原工作机关行政费给以补
助。供养直系亲属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20元。供养直属亲属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
月15元。1983~1990年,山东省人事局、财政厅多次规定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
围、 对象及标准。其主要内容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牺
牲、病故的,死者家属中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
助。补助对象中,父、夫和母、妻的最低年龄,是根据一般人劳动年龄确定的,但
部分人虽未达到规定的最低年龄,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享受定期生活困难
补助; 子女、弟、妹年满16周岁以后不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1990年4月,调整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死者属于1937年7月6日以前、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
时期、 1949年10月1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配偶和无其他子女的父母,系非农业
人口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分别为55元、53元、50元、45元;系农业人口的,每
人每月生活补助费分别为45元、43元、40元、35元。其他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
的,每人每月生活费为40元;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为30元。授予烈
士称号人员的遗属或孤独单身的遗属, 可在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基础上增加5元。凡
参加了1985年工资改革后死亡的人员,其遗属按规定每月享受的生活补助费总额,
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含教、护龄津贴)之和或离
退休费总额。
粮食补贴。 自1978年10月起,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元。1979
年11月后参加工作的和行政级13级以上(含工资额相当)的人员,不执行粮价补贴。
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享受肉价补
贴5元, 回族每人每月6元。1988年起。享有4种主要副食品(肉、蔬菜、禽蛋、白
糖)价格补贴,每人每月10元,禁食猪肉的民族每人每月12元。
交通费补贴。1965年始,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交通费补助。凡每日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在3站以上购买月票的人员, 个人负担1.5元,其余部分由单
位报销;住集体宿舍,利用公休假日回家的工作人员,每次凭车票补助票价的70%,
但每月补助的总额不得超过乘同类车上下班人员的补助金额;乘私人自行车上下班,
居住地点至工作单位2公里以上的人员, 每人每月补助交通费1。5元,1989年调为
每人每月5元。
冬季取暖补贴。从1957年开始发放工作人员冬季取暖补贴费,每人每年3.2元;
1966年调整为每人每年7.5元;1978年调整为每人每年12元;1989年调整为每人每
年24元。
洗理费。1984年始,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不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
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洗澡理发费,其标准是:男职工每人每月4元,女职工每人每月5
元;1988年调整为男职工每人每月7元,女职工每人每月8元。
书报费。1984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及知识分子,享有图书、报刊补
贴费。其标准是: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工作年满18年以上人员,或具有工
程师(含相当职称) 以上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书报费5元,其他在职人员每
人每月4元;1988年分别提高到8元和7元。
[离退休退职] 离职休养。按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
法》规定:对符合离职休养的干部,离休后工资照发。1982年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
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至1990年底,
全区共为452名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办理了离休手续。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37年7月7日~1942
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 每人每年增发1个半月
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
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 每人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
~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 按离休前标准工资发给全工资,不增发
生活补贴。 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从1982年4月开始发给。干部离
休后,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从1985年5月1日起,为1985年4月30日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234名老干部,每人
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凡参加了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不享受其待遇。从1990年
10月1日起,为1989年9月30日前办理离休手续而且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每
人每月增发15元生活补贴。对参加了1985年工资改革的87名离休干部,根据本人离
休时所任职务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生活补贴。

离休干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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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 离休后享受待遇 ┃ 离休前所在部门 ┃
┃ 人数 ┃ ┃ ┃ ┃ ┃
┃ ┃ ┣━━━━━━━━┳━━━━━━━━╋━━━━━━┳━━━━━━┳━━━━━━╋━━━━━┳━━━━━┳━━━━┫
┃ 年度 ┃合计 ┃1937年7月7日~ ┃1945年9月3日~ ┃ 厅局级 ┃ 县处级 ┃ 其他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 ┃ ┃1945年9月2日 ┃1949年9月30日 ┃(14级以上) ┃(18级以上) ┃(19级以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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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3 ┃ 3 ┃ ┃ ┃ 3 ┃ ┃ 2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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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14 ┃ 14 ┃ ┃ 1 ┃ 13 ┃ ┃ 13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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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34 ┃ 34 ┃ ┃ 1 ┃ 23 ┃ ┃ 22 ┃ 8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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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199 ┃ 88 ┃ 111 ┃ 1 ┃ 54 ┃ 14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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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163 ┃ 94 ┃ 69 ┃ 3 ┃ 80 ┃ 8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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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177 ┃ 93 ┃ 84 ┃ 3 ┃ 91 ┃ 83 ┃ 140 ┃ 31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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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207 ┃ 98 ┃ 109 ┃ 6 ┃ 98 ┃ 94 ┃ 139 ┃ 46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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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230 ┃ 103 ┃ 127 ┃ 5 ┃ 100 ┃ 114 ┃ 153 ┃ 63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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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352 ┃ 134 ┃ 218 ┃ 5 ┃ 147 ┃ 189 ┃ 179 ┃ 137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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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351 ┃ 132 ┃ 219 ┃ 5 ┃ 138 ┃ 197 ┃ 179 ┃ 137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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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351 ┃ 132 ┃ 219 ┃ 5 ┃ 138 ┃ 197 ┃ 179 ┃ 137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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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452 ┃ 145 ┃ 307 ┃ 6 ┃ 230 ┃ 200 ┃ 235 ┃ 181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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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1956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
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及待遇: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办理退休。退休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
发给本人工资(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退休后居住地点的物价津贴,下同)的50%;
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15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
作年限已满10年,因劳致疾或因公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
15年以上的, 发给本人工资的80%。 1957~1977年,天桥区机关、事业单位共有
291名工作人员退休。
197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党政机关、
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条件及待遇: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的限
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均可办理退休,发给退休金。其标准
是: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
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20
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
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
金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
可办理退休,退休后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退休金,
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
工人的工资;退休后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金。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金。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
35元发给。获得省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
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干部,以及各条件战线上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
业有特殊贡献的干部, 其退休费可提高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
过本人原标准工资。退休干部本人,仍享受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从1986年7月起, 凡参加了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退休
后的退休费只按上述比例减发职务工资部分;从12月始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8元。
从1989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增发退休补贴费。其标准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其退休
费可补贴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100%。 建国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的,
其退休费可补贴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95%;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其退
休费可补贴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
可补贴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85%;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其中孤独单
身的和配偶无收入又无子女的退休人员,按55元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的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其退休费可补贴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95
%。 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人员,其退休费可补贴到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100
%。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退休费(含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的退休费)
加上增发的退休费之和,除按最低保证数发给的外,均不能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
工资。
1978~1990年, 天桥区机关、事业单位共有110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其
中改办离休手续的84名。
退职。1956年1月1日国务院颁发实施《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
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老或者病弱不能继续工作,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
自愿退职的、不适宜现职工作、又不愿接受其他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均可办
理退职手续。工作人员退职金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其标准是:工作年限满5年或5年
以下的, 除了发给本人1个月的工资外,每满1年加发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
满10年或10年以下而在5年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外,从第六年起,每满1年加
发本人1个半月的工资; 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外,从第十一年
起,每满1年加发本人2个月的工资。
1958年3月,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
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的条件及待遇。退职处理的条件是:①年
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机关内部确实
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②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工
作并无妨碍的;③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或非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1年的;④
录用后在6个月以内, 发现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退职人员按下
列标准一次发给退职补助费: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的本人工资;1年以上
至10年的, 每满1年,加发1个月的本人工资;10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1
年, 加发1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是,退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个月的
本人工资。
退职人员的退职金由原单位行政费项下开支,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到退职
后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所在单位
现行的规定办理。
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经过医院证
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
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58~1990年,天桥
区机关、事业单位共有239名工作人员办理退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