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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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劳动人民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很大,收入微薄,失业者流离失所。
解放后,取消一切剥削制度,颁布和逐步完善一系列劳动保护、保险和安全生产法
规, 并组织贯彻和监督实施。 1951年区政府设工商劳动股。1953年专设劳动股。
1954~1965年改股为科,并设立职业介绍所。“文化大革命”初期劳动科被迫停止
工作,1967年撤销。1971年区革命委员会分设劳动组和安全办公室。1976年恢复劳
动科,与安全办公室合署办公。1979年成立区劳动服务公司。1982年改劳动科为局,
仍与区安全办公室合署办公。1986年成立济南市劳动保险处天桥区分处。1988年设
立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区劳动管理机构担负了市统一招工,区内劳动就业、调配安
置、待业人员培训、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安全、处理劳动纠纷等
项工作任务。
[劳动制度] 1950年始实行固定工制度。用工单位原有职工,或经劳动部门备
案新增加的职工,即为固定工,辞退或开除必须申明理由报区以上政府批准。使用
临时工亦必须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在商定期限内不准辞退。1956年开始,不准自行
招工。用工单位须申报用工计划,经劳动部门审批后,由市、区劳动部门统一调配;
使用临时工亦必须申报计划,由区劳动部门调配。1959年在实行固定工制度的同时,
实行合同工制度。用工单位与劳动部门签定使用合同工合同,规定人数和期限,由
劳动部门调配,期内不准辞退,到期解除或续定合同,亦可办理手续转为固定工。
1963年采取“统筹安排,城乡并举,以上山下乡为主”的劳动就业方针,在安置待
业人员在城市就业同时,动员组织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1971年废除临时工、合
同工制度。1977年为解决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需要,经申报由劳动部门从街道生
产服务单位调用“支援工”。1980年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
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用工单位经提报用工计划,劳动
部门批准后,印发公开招工简章,待业者自愿报名,填写志愿书,统一考试择优录
用为固定工。1984年试行长期“合同工”制度,并逐渐代替固定工制度。1985年以
来,劳动制度进一步改革,除新建企事业外,实行用工单位的总产值(经营总收入)
每增长1%职工总人数增加0.3%比例,由单位自行招收。劳动部门开办劳动市场,
招工单位与被招工者自行洽商,经考试合格,通过劳动部门办理手续录用;辞退、
开除职工,单位自主。被辞退、开除者不服,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由劳动仲裁委
员会裁决。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受到保护。
[就业安置] 解放后,人民政府即组织社会失业人员登记,逐步安置正式就业;
调配临时工;组织生产自救或动员回乡从事农业生产。一时尚无条件安置的,采取
以工代赈办法组织挖河、浚湖、拆城墙等劳动或发放救济。据统计,到1952年先后
组织参加以工代赈26614人次, 得工资米1.53万公斤、款2.48万元;救济373户,
发粮6679.5公斤、款1313.68元。确保了失业人员及家属基本生活。到1953年登记
的失业人员3319人, 除回乡108人外,全部安置了正式就业。1952—1957年新生劳
力31085人, 均作了正式就业安置。1958~1960年由于国民经济的突飞猛进,应东
北地区和宁夏的要求,从区内调配劳力支援,济南地区劳力需要骤增,区内劳力资
源不足,遂动员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妇女参加工作,还从农村招收劳力进城就业。共
安置就业31714人。 后由于严重自然灾害影响,国民经济发生困难,各行各业精减
职工23388人(含从农村招收的2699人) ;一方面精减,一方面安置复员军人和从
国营企业精简下来的职工复安置到街道生产厂组计4255人。由于就业门路少,社会
劳力过剩,出现闲、散、乱的状况。1963年冬中共济南市委在宝华街街道办事处进
行闲散劳力安置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市委于1964年春发出《关于区街工作若
干问题的规定》,采取开办劳动学校、劳动服务队、劳动服务站3条线,区别情况,
将16~25周岁未婚待业青年吸收进劳动学校,边学习文化、边劳动;组织男20~55
岁、女20~45岁的闲散劳力参加劳动服务队,承包工程;组织无业半辅劳力进街道
劳动服务站。使之每月有20元左右收入,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对其中具备条件者,
逐步安置就业或动员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据统计,1964~1966年先后参加劳动
学校的待业青年5228人次,参加服务队的闲散劳力3630人次,参加劳动服务站无业
半辅劳力6559人。1966年下半年因“文化大革命”“三条线”解体。1964~1979年
上半年, 安置正式就业人员36544人;动员参加青海、内蒙建设兵团和到省内外农
村从事农业劳动的5717人。1979年下半年停止动员上山下乡,并将分散到农村的知
识青年收回,安置在城市就业;区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待业青年成立生产和服
务网点作临时安置,为正式安置就业过渡和培训。1980~1990年,政府不再统包安
置就业,此间由劳动部门安置就业的30507人;自愿组织和自谋就业者7700人。
[培训] 徒工培训。 解放后废除“三年满,四年圆”(即期限为3年,期满后
白尽义务1年) 的旧制度,改定期限为3个月至2年。1956年规定培训期限,一般工
种2年,技术较高工种3年。期满考试合格转为技工、定级(称转正),考试不合格
者延长期限到合格为止。1982年期限未变,按照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制定的
招收徒工条件、培训办法和目标、考核制度、转正审批手续、师徒培训合同一套较
完善的制度执行。按月发给带徒师傅培训费,提高培训徒工积极性和责任心。学徒
期满考试合格,颁发“学徒结业证”,凭证转正定级,视考试成绩给予师傅一定奖
励。
就业前培训。 解放初期曾组织失业者再就业培训, 以提供安置就业机会,到
1956年终止。1983年国家安排一部分中学转办技术职业学校,招收高、初中毕业生
进行培训。1986年单位招工一般录用技术职业学校毕业技工,很少招收徒工。劳动
部门根据需要有的放矢的开办各种专业培训班,组织自愿报名,结业后按考试成绩
择优对口安置就业。截止到1990年共举办31期,培训了3326人。为待业人员开辟了
就业门路,也为用工单位提供了服务。
在职培训。1950年着力于提高在职职工的文化程度,兴办职工业校,从扫盲起
步,逐渐形成小学、初中、高中的教育体系,同时举办脱产、半脱产和业余技术理
论培训班。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同工种技术表演观摩活动。1966~1977年,因“文
化大革命” 在职培训终止,1978年恢复,重建职工学校,对3级以下技工,分专业
普遍进行了技术轮训, 使之达到应知、 应会的技术标准要求,经考试合格者发给
“合格证”。同时开办脱产、半脱产和业余初中、高中、中专等专项科目教学班和
青工文化补课,经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并以凭技工、文化两合格证,作为考
工定级的依据。1983年后,在职培训向更高深层次发展,开办大专科目教学班和会
计、统计、企业管理、厂长(经理)教学、培训班。还选送一部分职工到中专、大
专正规学校学习。
特殊工种培训。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高空、起重、焊接工种操作的技工,
均需经过劳动安全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培训,取得“合格证”才准上岗。1983年
前由市统一培训。1983年开始由区劳动安全组织进行培训。随着技术的进步、设备
的更新,对操作技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采取举办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班办法,除对
新上岗技工进行培训外,对原有操作工普遍进行轮训。为提高现代化科技操作技能,
对职工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发给(或换发)准许操作证书,凭证上岗。
[工资福利] 工资制度与形式。解放前工资制度极为混乱,政府机关、文化教
育、交通邮电和银行等部门职工实行月薪制;工商企业工资自定。
解放初期,对留用的旧政府职员、教师和公营企事业职工,采取维持原职原薪
的政策;党政机关、团体及派驻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由于当时物价不
稳定,为实行薪金制的职工实际收入不致下降,采取底薪乘以当月零售物价指数计
发工资。1952年进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工资分制”。1955年均改为计时
工资制。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确定了工资上的差别,体现按劳分配原
则, 部分企业有条件的实行计件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企业按工资总数7%提取奖
金,按照奖励条件每月由群众评定,分等计发。徒工在规定期限内,第一年月发17
元, 以后逐年月增2元,每年发给一次性服装费21~25元。1958年企业实行年终综
合奖,凡符合规定条件者每年加发一个月标准工资。1959年初定街道厂组月工资10
~20元。 以后改为街办企业按地方国营企业8级工资制低半格,实行15级工资制;
居办企业月工资最高限额25元。1966年始,由于“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泛滥,
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取消计件工资和奖金制。调整提升工资靠年限,齐步
走。1980年前后,企业恢复奖金制。1985年第三次工资改革,消除工资分配吃“大
锅饭” 的平均主义弊病。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制和奖金制;工人工资仍按8级或15级
制,但按不同产业分为3类,每类又分为3级,各产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好坏确定执
行等级标准作为基础工资。同时实行计件、超定额提成和浮动工资、奖励工资制。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高低挂钩浮动;职工工资同技术高低,完成任务情况,贡
献大小挂钩晋级、浮动升级、奖金上不封顶。企业亏损,职工完不成工作任务,不
仅取消浮动工资、奖金,还要不同程度扣罚一定比例标准工资或降级。
工资水平。解放前,劳动者收入微薄,难以养家糊口。女工更受岐视,同工不
同酬。 据1929年济南市社会局调查报告载:(区内)6家面粉厂职工月工资4~120
元(当时货币, 下同),其中45~120元为少数厂主,代理人,技师,高级职员,
一般职工仅4~20元。 月人均工资各厂有所不同,为14.8—20.4元;28家手工业
作坊,工人月平均工资高者12.6元,低者仅2.74元。1931年济南《市政月刊》第
二期载:鲁丰纱厂(今济南第一棉纺织厂)实行日工资,每日工作12小时,成年男
工0.45元,女工和童工0.3元左右。1948年华兴造纸公司(今山东造纸总厂东厂)
职工月工资(折小米市斤)股长620斤、领班500斤、职员267斤、技工108斤、普通
工98斤、其他工156斤。劳动者工资仅能维持本人最低生活。
解放后人民政府废除旧工资制度,1952年实行工资分制度后,执行范围职工月
均工资,可买标准面粉248.3市斤(按国营牌价,下同)。1956年改革工资制度,
职工工资水平普遍提高,全区人均月工资收入51.9元,可买标准面粉310斤,年人
均收入提高到619.08元。 1959、1963、1971、1977、1979、1980年多次调整提升
部分和全部职工工资。1985年改革工资制度以来,职工工资水平大幅度提高。以区
街工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为例, 1966年人月均36.31元,到1985年达85.32元,计
增长1.35倍。 年均收入1023.84元。1990年区属全部职工年均收入1723元,月均
可买标准面粉830市斤,计比1966年增长2.95倍,比1985年提高68.29%。
劳动保险。解放前劳动者病、老、伤、残、亡、女工生育无人问津,被雇主推
出门不管者,较为普遍。较大企业虽有规定,实为掩入耳目,并不能全部实行。如
华兴造纸公司定有“工人因工受伤、疾病,均有本厂指定医院延医周治,周治期间
工资照发,倘有不幸,因伤致残,由本厂酌情从优抚恤”的条款,但无具体规定,
同时,又有需经董事长同意的条款。该厂工人田洪斌被机器轧断胳臂,给了3令纸,
被解雇;工人刘英林、李嘉生因工伤致死,分文未给。1949年济南特别市人民政府
制定了《济南市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护条例(草案)》,要私营企业亦参照执
行。根据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区内百人以上企业则全面实施。
百人以下企业视条件部分执行,并逐部扩大执行内容。1958年国家手工业管理局制
定《手工业劳动保险条例》,除职工退休按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发给1个月工资,
一次结清,家属有病不报销医药费外,余与国家条例基本相同,只在享受标准上略
有约束。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均依此执行。1959年兴办的区街企业属生产自救性
质,区政府规定从业人员工伤报销医药费,休假工资照发;疾病医药费自理,假期
工资照发,视家庭经济情况,适当予以补助。1976年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面执
行国家劳动保险条例。1979年街道企业从业人员,疾病医药费全部报销,失去劳动
能力按退职处理,以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发给1个月工资,并加发一定金额保健费,
一次结清。1990年区属在职职工劳动保险费支出332.34万元,人均191.68元。其
中, 医药费325.02万元,丧葬抚恤费7.32万元;离退休职工劳动保险费支出708
.38万元,人均1393.63元。其中离退休金578.78万元,医药护理费124.52万元,
丧葬抚恤费5.08万元。
待业保险。 1986年始实行,区内所有企业按工资总额1%,向区劳动管理部门
交纳, 作为待业保险基金。企业倒闭、被调整精减下来的职工,到期合同工,在2
年待业时间内, 按月发给原在职工资的40~60%待业保险金和3元保健费;因病住
院按医疗费60%发给。 待业期内给予支付一次600元以下转业培训费或借支1000元
以下资金,分期付还。
福利待遇。解放前,仅有少数企业为职工提供条件很差的免费理发、洗澡、宿
舍。解放后根据国家经济条件,逐步提高职工福利。福利费按工资总额提取,1953
年为2.5%, 1958年为5%。建职工俱乐部、医务室、食堂、澡塘、理发室、托儿
所、宿舍列入基建计划。以解决职工就餐、医疗、疗养、洗浴、理发、托儿、文化
体育、住宿和困难救济、直系无业亲属医药、丧葬补助问题。1965年以来,逐渐增
加交通补贴、粮价补贴、副食补贴、房租补贴、书报费、家居异地职工退离休回乡
定居安家费等项另列开支。1984年始规定福利费再从企业留利中提取20%。经济效
益较好单位,还可从企业留利中开支组织职工旅游、发放生活日用品。职工福利不
断得到提高和改善。 1990年区属范围内职工福利费(不含基建)总支出628.45万
元,全部职工(含离、退)人均280.3元。
[劳动保护] 劳动时间。解放前职工劳动时间每日10~12小时,商业、手工业
多为14小时。 徒工长达16小时。一般每年除春节放假5天(徒工无)外,无任何假
期。 较大企业每月多数休假1天,休2天者甚少。解放后人民政府限定日工作8~10
小时,每周休假1~2天。1949年规定每年4个法定节日共休假7天。1955年全部实行
日8小时工作制, 并规定从事有碍身体健康或特别繁重工种日工作6或7小时,特殊
染毒作业工种日工作4小时。 职工加班加点必须申报劳动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按
计时发工资。 假日加班加倍发给。法定假日加班3倍发给。从事中、夜班职工另发
补贴。1984年以来,有些企业实行昼夜4班轮作制。
劳动卫生。解放前工商企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简陋,劳动条件恶劣,尘毒危
害严重。劳动者职业病、中毒事故不断发生。解放后,根据1956年国务院颁布《关
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劳动管理部门对企业尘毒浓度进行测定和检
查监测,增设防尘、防毒设施,对从事有毒、高温、高空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体
检,发现病情及时予以医治或安排疗养;不宜继续工作的调整岗位。在岗职工每月
发给保健食品(后改发保健费),以增加营养,保证身体健康。“文化大革命”期
间管理机构和设施遭破坏,职工中毒事故屡有发生,职业病日渐增多。1978年后,
按照济南市计委、经委、劳动局、卫生局联合制定的《防止企业中矽尘和有毒害物
质危害的规划》,实行强制性劳动卫生治理,逐步得以解决。新开办有尘毒害的企
业和新上产品,均需经卫生医疗、防疫、环保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论证和考察,要
求在基建和安装设备同时,上防治设备。试产时经劳动部门汇同上述单位按照标准
进行测定,达不到要求不准投产。已有效地防治了职业性肌肉萎缩、皮肤病、清光
性眼炎、白内障、难听、放射性和振动性等疾病发生,杜绝了中毒事故。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解放前女工倍受岐视,已婚者不招用,在职职工婚后怀
孕即被解雇,幸留者,孕期、产期、哺乳期均无任何照顾;女工和童工收入更加微
薄,还经常遭受打骂和凌辱。解放初期,人民政府则明令废除岐视女工、虐待童工
制度。实行同工同酬。对童工一律进行登记,特别规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不上夜班和从事染尘毒作业,由劳动部门核查、管理和保护。1953年始,按月发给
女工经期卫生纸;女工生育产前产后给假56天,工资照发,并给婴儿红布五市尺。
1956年始严禁录用未满16周岁童工;规定不准女工从事笨重和有害生理机能工作;
从事攀高、弯腰等作业的怀孕女工,暂时调离岗位;从事长久站立、蹲坐、行走作
业的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给予工间休息时间; 给予哺乳女工工间哺乳时间,直到
婴儿满1周岁; 怀孕和哺乳女工均不得从事染毒放射性作业。对女工经期、孕期、
产期、哺乳期实施全面保护。女工结婚给假3日,工资照发;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
女工凡实行晚婚者,给婚假15天;凡按计划生育者,给产假84天。
安全生产。解放前劳动无防护,生产无安全设备,职工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因
事故致伤、致残、致死者无计其数。解放后,政府颁布各种劳动保护和生产安全法
规,加强监督、检查。1951~1957年各企业均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设专人管理,按
不同工种分年、季、月配发不同质工作服、鞋帽、手套、口罩、防毒面具、眼镜、
毛巾、肥皂等劳动防护、卫生用品。1958和1959年在“大跃进”中,安全生产一度
被忽视, 各类事故明显上升,总计达721起,死亡11人。1960年中共中央发出“一
手抓生产、一手抓安全”的指示,在“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指引
下,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各级
安全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安全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无
事故”、“反事故斗争”、“防暑降温保安全”、“无病伤、全勤”和冬季“六防”
等群众性活动。教育企业干部和职工提高安全意识、爱护安全设施、执行安全制度
和操作规程;从厂到车间、班组查漏洞,定措施,组织检查评比。并把安全生产列
入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内容和考核指标。到1965年全区解决较重大不安全因素
1177项,各类事故比前期减少62%。1966—1976年,极“左”思潮和无政府主义泛
滥,各项安全制度被废除,把管理视为管、卡、压进行批判,安全设施和制度遭破
坏,致各类事故频率上升,重大事故不断发生,仅据1972~1976年不完全统计,发
生设备和工伤事故309起, 爆炸事故22起,中毒事故9起,火灾23起。共伤231人,
死9人。 1978年1月31日向阳化工一厂特大爆炸事故, 造成死17人,伤44人的惨剧
(事故纪实附后)。1979年全区重点整顿安全管理机构,修订、健全完善规章制度,
整修安全防护设施,加强管理。1980年开展“安全月”活动,区委和区政府抽调有
关干部组成检查团, 逐一单位进行检查,共查出不安全因素364项,集中人、财、
物力作了认真解决。此后,每年均组织查领导干部重视程度、规章制度健全与否、
有无不安全隐患、尘毒作业面治理情况、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劳动保护
品配发和使用情况,经济责任制条款有无安全内容,上一年检查出不安全因素整改
情况,抽考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大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就地与被查单位研
究整改措施,交由负责生产的领导解决;对重大不安全因素,由区采取发指令书办
法,提出标准要求和解决期限,过期不解决者给企业领导以处罚,并强令停止作业,
直至复查验收合格为止。1980年以来,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加强,各类事故逐年下降。
1990年只发生一般火灾8起,工伤事故3起。轻伤3人。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1960年前统由市管。1961年区依国家劳动部颁发的《蒸
汽锅炉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对区属各单位使用的锅炉实行管理,逐一登记和检
查,对运行和操作,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明令锅
炉大修后和新装锅炉,必须申报登记,交验图纸,受压部位强度计算书、打压试验
数据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并填报“锅炉安全技术登记表”及“登记卡片”送审。经
审验鉴定合格,发给《使用运行许可证》,方准投入运行;锅炉操作工,必须经过
培训取得合格证,凭证上岗。1966—1976年,管理制度被废弃,监察管理失控,大
部锅炉失修,带病运行;新上岗操作工95%以上未经培训,以致发生多起烧干变形
和爆炸事故。 1977年恢复监察管理制度,对受压0.7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锅炉和
容器全面进行检查。对带病运行的责令停止使用检修;已达不到安全系数要求的予
以报废更换; 对未经培训上岗的121名操作工, 进行了培训和考试, 为98人颁发
《操作许可证》准许上岗,余由单位调离。1980年对运行锅炉、水处理和操作工,
进行了全面安全技术鉴定和考核。合格者重新颁发《运行合格证》和《操作证》,
原证照作废,凭新证运行和操作,并逐一建立起档案;不合格者,停止运行和操作,
限期解决,到期复审,仍不合格者强令停止服役和操作。1980—1984年完成普及水
质处理。自此,对锅炉制造企业实行监督。1985年按照市规定,对全区所有低压锅
炉实施监察和管理。当年逐一登记,进行检查和安全技术鉴定。合格者颁发给“运
行合格证”,经检查鉴定出不合格的46台,责令停止作用。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复
查,逐步淘汰了安全系数小、耗能量大的老式锅炉,更新了先进的技术装备。
附:重大事故
向阳化工一厂特大爆炸事故:该厂生产的铝银粉、银浆系爆炸物质,银粉在空
气中达到一定密度, 遇明火即会引起爆炸,瞬间产生5千度高温和光辐射,破坏性
极大。1972—1976年先后发生11起失火和爆炸事故,造成致伤5人,死2人和重大经
济损失,均未引起充分重视。1978年1月31日上午,银粉车间筛子发生故障,下午3
时40分修复试车,电动机皮带轮转动与所用不符安全规程的活络三角带上螺栓摩擦
打出火星, 引燃火种,在场修理工用脚未踩灭,遂火势蔓延开来。现场3名工人迅
速跑出车间运砂灭火,并急声呼救。正在开会的厂领导和干部工人及驻厂区工作队
员、邻近车间工人闻讯,蜂拥而至。银粉车间内地上有大量散落银粉尘,并有10吨
产成品存放,人多忙乱,银粉尘飞扬达到空间密度极限,骤然爆炸,酿成巨灾,毁
掉厂房、设备,当场炸死17人,炸伤44人(后经治疗后致残11人)。事故发生后,
省、市、区领导均赴现场指挥抢救,并组成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和责任。作了严
肃处理。区委分管工业的副书记、区工业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
处分。给予厂党支部书记撤职处分。应负主要责任的厂长和分管生产的副厂长,事
故中死亡, 免于追究。区委、区政府向上级写出检查报告;抽调140多名机关干部
对死、伤人员及家属作了善后妥善处理和安置。国家计委、公安部联合通报全国。
天桥商场重大火灾:1988年1月29日上午,该商场二楼营业员李连新违反纪律,
用折叠的电热毯商品通电暖手,当日下班后未切断电源,至30日零时45分由于电热
毯长时间通电聚热起火。夜间值班人员又擅离职守睡觉,未能及时发现扑救。公安
局消防队接到报警后调集15部消防车赶到现场,因报警迟缓抢救不及时,二楼建筑
物、 柜台和家用电器、服装、布匹等商品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7万元。
事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查明原因,作了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李连新和
夜间值班人员刑事责任,给予商场正、副经理以降职和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