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辑 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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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权演变] 解放前,辖区地产大都属于私人所有。1942年,日伪济南市公
署为开辟北郊东、 西部工业区,发价征用土地2989.5亩,地产权归公有,但地产
管理混乱。
建国后, 进行了城市地产权摸底调查。 1950年没收外侨、教会占有的土地;
1952年没收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官僚资本家及汉奸特务分子所占有的房地产,全部
归公有。1954年2月,济南市人民委员会108号文件规定:“企事业接受使用的外侨、
教会的房地产可登记注册,列为公产”。1956年1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城市
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指出:“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
地、街巷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收回国有”。根据中央指示精神,1958年济
南市规定: “凡私人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所占有的房屋基地同私房
一起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对于私人所占有之少量土地,其产权
仍属个人所有。工商业合营的房屋所占土地也同时收归国有”。天桥区结合公私合
营对房地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废除城市地产私有制,分期分批地实现城市地
产公有化。
1982年,根据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
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辖区城市地产实现了国有化。
[土地管理] 1983年前,区无土地管理机构,辖区土地由市统一管理。1984年
天桥区成立土地管理办公室;北园镇(时属郊区领导)设置土地管理人员。1986年
6月22日,成立天桥区土地管理局,同时撤销原天桥区土地管理办公室。1989年5月
8日,北园镇成立土地管理所,在各村设置1名土地管理员。
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颁布之后,天桥区进一步重视
和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1988年11月19日至12月底,天桥区开展了城镇土地申报工
作, 经过审核登记,建立审报档案2万份。1990年3月~1991年3月,全区土地利用
状况进行了详细调查。 调查表明,天桥区土地总面积为109966.5亩(折合73.31
平方公里) ,其中,市区街道土地面积23097.4亩(折合15.4平方公里),北园
镇土地面积86869.1亩(折合57.91平方公里)。
[土地征用] 解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不断发展,各单位急需征地建设
者日趋增多。 1951年6月20日,济南市公布了《关于建设使用公有、私有土地试行
办法》,规定:用地单位根据需要,依照城市规划提出申请,报经市城建局批准,
由房地产管理局通知土地所在地的区公所,由区负责召开被征土地业主动迁会,然
后城建局定线,房地产管理局测量,并召集业主指界、登记土地面积、收回地证、
计算地价和地上物补偿,最后通过银行发价征购。所购用土地,无论公私企业,只
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1952年,辖区开辟建设工人新村居住区,征用土地960亩。
为合理使用土地,1953年12月14日,济南市对城市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制定了定
额:一般工业厂房基地面积应占厂址总用地面积的30%至50%。学校用地按学校在
校学生数计,每人平均40~60平方米,中等技术学校每人32平方米。医院每床占地
100~200平方米。一般职工住宅每人平均10~15平方米。同时还规定各基建单位使
用土地必须根据其批准的计划设计图样和市规定的用地标准,统一安置。土地使用
概不准转让。 对转让的土地、领用土地后超过6个月未使用的、超过用地标准的多
余土地及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一律收回。
1958年3月31日, 济南市制定了《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细则》,规定:
用地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申请书、申请土地示意图,到市城建局申请
登记,经城建局批准后,分别到县、区人民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等单位联系用地。有关测量、补偿、地价及安置等工作均由用地单位自己
解决。 1962年9月又规定,申请征用(划拨)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经市城建局
和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后,由市人民委员会转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其范围以外的土
地(辖区内北园镇的土地),经历城县报请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土地征用出现混乱,有的单位私下租地、卖地,
自行调整使用土地。 1967~1976年,辖区内各种类建设征用土地7039亩,年均703
.9亩。 1978年后,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城市建设日益扩大,建设征用土地幅度又
趋上升。为抑制城乡企业兴起建厂、富裕农民扩建住房和国家建设等项的征用土地,
1981年,济南市人民政府规定,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均由市规划建设局统一管理,
并对建设用地单位收取每亩3~5万元的综合开发费,或2~3万元的市政公用设施配
套补助费。1982年12月,改为用地单位应交纳每平方米40~60元的公用设施和公共
建筑配套费,或者交纳占征地费用1%的征地管理费和占统建住宅总造价2%的统建
管理费。 1986年3月,北园镇政府制定了村民住宅建房用地标准暂行细则:申请宅
基地的条件为年满18周岁的男青年,人均住宅占地不足25平方米,结婚一年以上无
住房的。 宅基地标准为近郊菜田区0.1~0.2亩;粮田区0.2~0.25亩;沿黄一
带不能超过0.3亩。专业户原住宅不足25平方米,可批给生产用地。
1987年后,天桥区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统一管理征用土地。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国家建设、村镇企事业等非农业
建设用地手续,实行市统一管理、分级或联合承办的办法。原则上用地10亩以下的
由区直接办理。 1988年,天桥区各类建设用地面积359亩,其中国家建设用地面积
281亩, 集体建设用地面积44亩,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面积34亩。1990年各类建设用
地面积168亩, 其中国家建设用地面积50亩,乡镇企业建设用地面积72亩,农村个
人建房用地面积46亩。比1988年下降53.2%。
1985~1990年,各类建设征用土地面积为1773.5亩,其中耕地面积为1368亩,
菜田面积为405.5亩。年均征用土地面积为295.58亩。
1988年8月至1990年底, 天桥区开展了查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工作,共查处
违法用地480起,占地面积为4780.1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