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绿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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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前, 天桥区绿化由市园林局统一管理, 并派专人驻区负责绿化工作。
1965年,成立天桥区绿化队(1984年改称绿化管理所),遵照“绿化城市,人人有
责”的方针,采取专业队伍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城市绿化及其管理。
树木产权:从1949~1963年,树木产权分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
1964年以后,树木产权改为3种所有制形式:一是公园、道路(包括市郊市管公路)、
空隙地、山场、河岸、堤坝等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树木花草,一律归国家所有。在近
郊主干路上由村镇联合种植的树木,所有权按比例分成;二是工厂、机关、学校、
部队等企业事业单位,在本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所有权和收益归单位集体所有;
三是个人投资在公、私房院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
树木的抚育管理:凡是城市道路旁种植的树木和公共绿地,采取以专业队伍为
主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抚育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驻地单
位和居民群众实行门前“三包”(即包栽、包活、包管理);国家、地方、村镇联
合经营的树林,由村镇负责管理;单位和个人庭院种植的树木,各自负责管理,绿
化专业部门给予技术指导。树木抚育管理的重点是,对新植树木包活;对多年生树
木定形修剪。并按时浇水、修剪、抹芽、松土、施肥,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确保
树木正常生长。辖区所有树木,不论私有或公有,不经批准,一律禁止随意砍伐。
确因枯老病死或建筑用地,需要伐除更新的树木,必须报绿化部门审查同意后,发
给许可证方可伐除。其审批权限:5株以下由区批准;5株以上至20株,由市园林局
批准;20株以上或占用公共绿地,须报市政府批准。对受自然灾害,造成树木歪倒,
危及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由绿化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处置。80年代,辖
区公共绿地、花坛及风景山场的绿化面积日趋增多。对大面积的绿地及风景山场,
均设专人负责对树木花草的抚育管理。对保护树木、管理公共绿地,做出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损害树木、破坏绿地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处罚,直至
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