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婚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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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解放后,男女双方持单位婚姻状况介绍信、户口簿到驻地街道办
事处办理结婚登记。70年代大力提倡晚婚,每年晚婚率在98%以上。1979年后每
年办理结婚登记2000余对, 1981年最高达5721对。1985年7月15日起到区婚姻登
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增交合影照片3张。1987年起增验身份证。1989年起增
交体检证。1972~1989年,全区共登记结婚45616对。
离婚登记 解放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子女、财产等方面达成协议者,由
区民政科(局)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须交单位证明信、个人离婚申请书、子女财
产协议书。区民政科(局)立案后,本着调解和好、慎重处理的原则,认真听取当
事人陈述理由,并派专人到其工作单位、驻地居委会调查了解情况,决定是否准
其离婚。50年代因受旧社会包办婚姻的影响,离婚人数较多,每年有数十对。其
中1953年高达223对。60~70年代处于稳定状态,一般每年在10对以内。1985年7
月15日起,区婚姻登记处承办离婚手续。是年起,离婚案逐年增多。1985年为18
对,1989年增至69对。1972~1989年,全区共登记离婚317对。
复婚登记 解放后至1985年7月, 由各街道办事处办理驻地人员复婚登记。
一般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收回离婚证或调解书、判决书,再办理复婚登记。
1985年7月15日起改由区婚姻登记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