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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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助 解放后,区政府每年对部分有临时性困难的烈军属、荣誉军人、
复退军人和残废军人给予实物(小米、布匹等)或现金补助,同时积极组织烈军属
困难户开展生产自救。1954年起,在补助现金的同时,采取以工代赈的方法,组
织烈军属参加街道生产劳动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同时注重优先为烈军属安排工
作。1972~1989年,全区共发放临时补助金13.7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57年起,为全区孤老烈属(含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烈士
遗孤发放定期定量补助。一户一人者每月补助2~3元,一户两人者每月补助3~5
元。1960年,辖区发生严重水灾,每人每月增补10~15元。1979年11月重新确定
5种补助对象(1、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家属;2、没有亲属扶养
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扶养的烈士、 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3、丧失劳
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赡养的烈士、 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4、带
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 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5、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 ,每人每月补助15~20元。1983年,每人
每月补助提高为30元。 1984年6月,定期定量补助调整为定期抚恤金,每人每月
40元。 1989年1月起调整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平均不低于
50元,病故军人家属平均不低于45元。1972~1989年,全区共发放定期定量补助
789人次,共22.35万元。其中1989年发放定期定量补助77人,共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