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侨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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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前安置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柬埔寨等国家部分
归侨在辖区定居。1979年起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归侨、侨
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生活上根据特点予以适当照顾。1984年起陆续接待来区
探亲、观光的海外华人、华侨及港澳同胞,1986年后人数逐渐增多。1987年起,
鼓励归侨、侨眷(属)和港澳眷属积极与海外亲属联系,提供经贸信息,牵线搭桥,
为振兴槐荫经济服务。 1978~1989年,先后平反冤假错案1起;落实私房政策,
核查16户、 285间、3431平方米,退还产权2户、22间、292.4平方米,发放补偿
费934.54元;退还“文革”前没收香港眷属房屋11间、81.8平方米,发放占用侨
眷亲属19间房屋费6300元;退还“文革”期间查抄物品49件,赔款949.42元;接
待海外华人、 侨胞和港澳同胞113人次; 发动归侨、侨眷集资兴办侨属企业4家
(华侨美术装饰厂、华侨印刷厂、华侨服务部、华侨经销部) 、侨联业校1所,提
供经济信息40余条;经牵线搭桥,区属有关部门同美国、日本、南朝鲜、香港等
8个国家和地区的工商界人士签定意向书20余项,意向投资额突破百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