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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辑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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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起,辖区土地征用由市统一管理。1951年6月20日,市政府《关于建设使用公有、私有土地试行办法》,规定:用地单位依照城市规划提出申请,报经市城建局批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通知土地所在地的区公所(区政府)召开被征土地业主迁移动员会,再由城建局定线,房地产管理局测量,并召集业主指界、登记土地面积、收回地证、计算地价和地上物补偿,最后通过银行发款征购。所购土地,无论公、私企业,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1958年3月31日,市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细则》规定:用地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申请书、申请土地示意图,到市城建局登记,城建局批准后,分别到县(区)人民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单位联系用地,用地单位自己负责测量计算地价和地上物补偿、安置等事宜。

1962年9月,市政府规定:申请征用(划拨)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经市城建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后,由市人民委员会转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1987年,国家颁布《土地管理法》。自1988年起,对建设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是年11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土地申报工作,至年底结束。共申报土地11229宗,经审表、审图、统计、整理、分卷后存档。

1989年5月,区土地管理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试行办法》,规定:凡在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国家建设、村镇企事业建设和个体、联合户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市统一管理,分级或联合承办的方法办理土地征用业务。

1988~1989年,全区共征用土地888.48亩(59.23公顷)。其中,铁路用地755.56亩(50.37公顷),邮政用地36.17亩(2.41公顷),医院用地13.62亩(0.91公顷),公园用地22.28亩(1.49公顷),农村交通用地20亩(1.33公顷),农民宅基地12.85亩(0.86公顷),其它用地28亩(1.87公顷)。

1988年7月至1989年10月,共查处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281个,占地面积3870.01亩(258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