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地权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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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辖区地产分为私有与公有两部分。1950年,没收、征收外侨、教会占
有的土地。1952年,将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官僚资本家占有的土地收归公有。1954
年,将企事业接收使用的外侨、教会的房地产登记注册,列为公产。1956年1月起,
将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 街巷等地产逐步收归国有。1958年8月起,对全区私人出
租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及房屋基地) 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土地收
归国家所有;私人占有的少量土地,产权仍归个人所有;工商业合营的房屋所占土
地同时收归国有。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辖区土地全部实现国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