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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辑 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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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由房管、城建部门研究商定房屋拆迁,对拆迁房采取征用购买、付费补偿、互相调剂或移地重建等办法。

1971~1980年,为展宽经十路,打通经四路,兴建纬十二路立交桥、经十路立交桥和北大槐树地区排水工程等,共拆迁公、私房2.46万平方米。1984年,市颁发《城市建设统一拆迁实施细则》,就拆迁和安置等事项做出规定,对自行解决临时住房及拆迁私房业主的自住房等问题,采取一系列奖励措施。1985年8月成立区拆迁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区房屋拆迁工作。1985~1989年,共拆迁各类房屋137312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