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房屋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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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私房业主自用房由房主自行维修,出租私房修缮由房主与住户协商办
理。公房修缮贯彻“以租养房”、“以修为主”的原则,重点解决危、漏房修缮。
1956~1965年、 1969~1989年, 共完成维修工程量103.83万平方米, 工作量
4554.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