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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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文革”前,凡辖区户籍居民,可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公房管理所联系,
经批准后办理租赁手续。“文革”开始至70年代中期,公房管理所根据承租人申请,
提出租房分配方案,经主管部门核批后,办理承租迁入证。后租赁业务终止。
私房解放初期,私房租赁较少。1951年11月25日,市政府颁布《济南市私有房
屋租赁暂行办法》,租凭业务迅速好转。1953年起,政府对出租私房实行管租赁、
管修缮的办法。1958年进行私房改造后,私房租赁陷于停顿。1980年起落实私房政
策,私房租赁重新活跃。1987年办理租赁契约235户,1989年为292户。
租金1948年, 民用公房租金为每平方米0.181元。1950年,公用公房租金为每
平方米0.351元。1951、1960、1968、1977、1986年,先后5次调整公房租金标准。
198 7年1月起,民用公房租金为每平方米0.11元,比1948年降低38%;公用公房租
金为每平方米1.33元,为1950年的3.79倍。
1955年7月, 市政府颁布《济南市私有房屋租金暂行标准》,将房屋划为九等
二十级,根据房屋建筑情况、耐用年限、造价及规定租金计算月租。同年11月,将
房屋划为十等十级,房租标准基数略有下降。1956年,私房租金由群众评议改为主、
客协商。1979年后,外地进城经商者增多,私房租金昂贵。
建国后至今,公用公房租金由单位于每月规定时间到银行托收承付。民用公房
租金于每月15~18日以居民小组为单位代收或由房管员上门收缴。1965年起改由职
工所在单位代扣代收, 1968年停止,1973年恢复。1989年,共收公房租金262.8万
元,收租率为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