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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房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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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至1989年,全区先后进行四次房产普查。

1949年12月20日至1950年3月底首次进行城市房产登记。全区共有各种房屋56066间,总面积654687平方米。其中楼房3112间,平瓦房45682间,草房5102间,棚房2170间;房管公房(旧官府衙门、庙宇、祠堂及日伪和国民党政府占有的房屋)192566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解放初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住宅用房)282687平方米,私房(群众自有房产、代管和托管房产)179434平方米。

1955年冬进行第二次房产普查。全区房屋总面积1037039平方米。其中公房803636平方米(公用公房182027平方米,民用公房60439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561170平方米);私房233403平方米(宗教团体用房5247平方米,私房业主自用房106233平方米,出租房121923平方米)。

1963年进行第三次房产普查。全区房屋总面积1401761平方米。其中混合结构(砖、坯)占18.32%,砖(石)木结构占60.61%,坯木结构占21.08%;人均居住面积为3.47平方米。

1985年5月进行第四次房产普查。全区房屋总面积4584324平方米(房管公房644231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3462347平方米,私房470470平方米,其它房产7276平方米)。对57671户、173015人进行住房普查,人均使用面积为9.37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为6.9平方米。

1989年,全区房屋总面积达5767123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4639483平方米,房管公房628977平方米,私房498663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