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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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解放以来,小学设置、停办均由市政府批准。
解放初期,小学归市文教局管理,区设小学教育辅导员(兼中心小学校长)。各
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副校长、教导处主任、总务处主任由市文教局委任。
195 2年, 市区小学归市教育局和区教育行政机构双重领导, 实行校长负责制。
1960年,完全小学校长、副校长,初级小学校长,由区人民委员会任免,报市人民
委员会备案。1963年,城区全日制小学改由区教育科统一管理,校长、副校长、教
导主任、教师由区人民委员会任免。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
工作起监督保证作用。“文革”初期,学校群众组织管理学校。1968年后,工人毛
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学校,成立学校“革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区革委会任免。
1978年9月,教育部颁发《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小学由区教育
局管理,校长、副校长由区政府任命,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1984年下放干部管理权,校长由区教育局任命;校长任命教导处主任、总务处主任。
1985年后,部分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试点,校长由区教育局(教委)任命,副校长由
校长提名,经上级审核“组阁”,任期三年;“中层”干部及教职工实行聘任制。
1989年,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与校长负责制并存。
中学解放后至1956年,中学归市教育局领导。初级中学正副校长由市教育局建
议,报请市委决定,由市政府任命。完全中学正、副校长由市教育局建议,报请市
委决定,由省政府任命。1956~1960年,中学党组织关系下放归区领导,行政关系
归市教育局管辖。初级中学正副校长由区委建议,报请市委决定,由市政府任命。
完全中学正副校长由区委建议,报请市委决定,由省政府任命。1960年后,中学党
政关系复归市教育局领导。 1987年,市属10所中学及原郊区2所中学归区管辖。学
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由区政府任命,教导处主任、总务处
主任、人事干事、政宣干事、团委书记由区教委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