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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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待遇 解放后,教师被定为国家干部,部分优秀教师被选为市、区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委员,积极参政议政,协商管理国家大事。“文化大革命”后,
重视在教师中发展党员, 并择优选拔领导干部。至1989年,先后发展中共党员314
名;有27名教师当选为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4名教师担任区级领导职务。
工资与福利待遇 解放初期实行薪粮制。1953年改按工资分。1955年起实行货
币工资。1956年工资改革及1963、1971年调资,为部分教龄长、工资低的教师增加
了工资,大部分教师处于低薪状况。1977~1989年,国家先后11次为教职工提高工
资。其中,1985年工资改革增加教龄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教师外加本人月
工资15%的津贴。 1989年4月, 区直学校教职工每人每月平均工资128.15元, 为
1971年6月教职工每人每月平均工资的3.37倍。
1952年起实行公费医疗,后发放冬季取暖费、交通补助费、洗理费、防暑降温
费、书报费等,其标准与在职行政干部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