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案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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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对1958~1961年间判处的发生在机关、 企业、学校、医院的634起刑
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 原判正确的613起,占96.7%;错判的2起,占0.3%;畸
重的4起, 占0.6%;畸轻的3起,占0.5%;事实不清的12起,占1.9%。翌年对
1958~1961年间判处的275件社会犯罪案件进行复查,原判正确的230起,占83.6
%;错判的4起,占1.4%;畸重的26起,占9.5%;事实不清的15起,占5.5%。
1964年对判处重刑(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及刑满释放的69起案件进行复查,原
判正确的54起,占78.3%;错判的1起,占1.4%;畸重的6起,占8.7%;事实不
清的8起, 占11.6%。复查后,对错判、畸重、畸轻案件作了改判,对事实不清
的案件重新调查作了判决。
1979~1989年对“文化大革命” 中判处的433起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改
判无罪的43起, 占9.93%; 减刑的53起,占12.24%;改变性质减刑的8起,占
1.85%; 免予刑事处分的11起, 占2.54%; 改变部分性质维持原判的7起,占
1.62%;维持原判的311起,占71.82%。总改判率为28.18%。
1986年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559起刑事案件(不含复查改判的案件) 进
行复查,维持原判的544起,占97.32%;改判无罪的8起,占1.43%;待查的7起,
占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