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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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958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164起, 其中婚姻案601起,占51.7%;房屋
案303起, 占26%; 债务案148起,占12.7%;其他案112起,占9.6%。1959~
1961年共审结民事案件771起,其中婚姻案达707起,占91.7%。1962~1066年共
审结民事案件1238起,其中婚姻案993起,占80.2%。
1973年起贯彻以调解为主的方针,实行就地解决、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全年
共审结民事案件168起,其中婚姻案105起,占63%。1978年审理民事案件94起,
其中婚姻案62起,占66%,为1954年以来案件最少的一年。1979~1989年共审结
各类民事案件4653起, 其中婚姻案2367起,占50.87%;房屋纠纷案1247起,占
26.8%;继承纠纷案286起,占6.15%;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753起,占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