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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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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构

  • 1948年10月,设立济南特别市公安局第七分局,设秘书股、治安股、户籍股和6个派出所,年底增设侦察股、保警队。
  • 1949年5月,济南特别市公安局第七分局改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第七分局,设秘书股、侦察股、审讯股、治安股、保警队、交通队及7个派出所。
  • 翌年上半年,撤销侦察股、审讯股、保警队、交通队,增设人事股、侦保股、警法股(下设看守所)。
  • 1951年1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第七分局改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第六分局,增设户籍股及4个派出所。
  • 翌年下半年,撤销人事股,设立政治协理室,11个派出所合并为7个派出所。
  • 1955年7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第六分局改称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
  • 1959年底,市中区分局所属大观园、经二路、魏家庄、馆驿街4个派出所划归槐荫区分局。
  • 1961年6月,4个派出所复归市中区;同时,政治协理室改称政工股。
  • 1962年6月,增设五里沟、青年公园2个派出所。
  • 1968年2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风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下设办事、政工、户籍、侦保、治安5个组。
  • 1973年2月,撤销军事管制,成立济南市公安局东风区分局;是年7月复称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8月增设检察股。
  • 1976年12月,增设刑警队。
  • 1979年9月,增设预审股,检察股改为审批股。
  • 1980年6月,增设经文保股;同年12月增设消防股和南辛庄派出所。
  • 1984年7月,股改为科。
  • 1989年,槐荫区分局下设秘书、政工、政保、经文保、消防、户籍、治安、预审、法制等9个科,1个刑警队及14个派出所。

检察机构

  • 解放后至1956年,市检察机关负责辖区案件检察工作。
  • 1956年7月,成立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下设办公室。
  • 1968年2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风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检察院职权。
  • 1973年2月,撤销军管,复设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是年8月分局设立检察股,行使检察院职权。
  • 1978年11月,复建区人民检察院。
  • 1989年,检察院下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刑事技术科、政工科和办公室。

审判机构

  • 1952年8月,设立第六区人民政府民政调解股,负责调解处理民事纠纷。
  • 1954年8月,设立市人民法院第六区分庭,为市法院派出机构,下设审判组、评议组。
  • 1955年7月,撤销市人民法院第六区分庭,成立第六区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 1955年9月,改称槐荫区人民法院。
  • 1956年8月,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行政组。
  • 1968年2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风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代行法院职权。
  • 1973年2月,撤消军管;同年4月复建区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人民接待室。
  • 之后逐步建立健全机构。
  • 1989年,法院下设办公室、接待室、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和段店人民法庭、吴家堡人民法庭、振兴街人民法庭。

司法机构

  • 1980年11月,设立区司法局,下设办公室。
  • 1981年4月,设立公证处。
  • 1984年8月,设立法律顾问处。
  • 1988年10月,试建振兴街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
  • 1989年5月,各街道办事处(镇)实行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同步建设("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至年底共建立10个所,有工作人员4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