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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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军委规定,1951年继续沿用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役制,凡年满18~30
周岁的青年,自愿报名,由市人民武装部(警备区)组织体检、政审,办理入伍手
续,服役期限不定。1955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 ,实行义
务兵役制,凡年满18~20周岁的青年,义务报名应征,服役期为陆军3年,海军5
年, 空军4年。1958年起由区人民武装部办理征兵事宜。每年征兵任务下达后,
区政府、人民武装部、公安分局联合成立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65年,
服役期改为陆军4年,海军5年,空军6年。1968年为陆军2年,海军3年,空军4年,
1973年为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5年。
1978年起实行义务与志愿相结合的兵役制。1980年建立预备役制度。1984年
颁布《新兵役法》,服役期改为陆军3年,海军、空军各4年,服役期满,根据军
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役。

部分年度辖区征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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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兵员 │年度│兵员 │
│ ├──┬────┤ ├──┬────┤
│ │总数│其中女兵│ │总数│其中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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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00 │ │1969│55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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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98 │ │1970│421 │40 │
├──┼──┼────┼──┼──┼────┤
│1960│267 │ │1972│291 │ │
├──┼──┼────┼──┼──┼────┤
│1961│2012│ │1973│60 │ │
├──┼──┼────┼──┼──┼────┤
│1964│28 │ │1974│78 │ │
├──┼──┼────┼──┼──┼────┤
│1965│5 │ │1975│400 │ │
├──┼──┼────┼──┼──┼────┤
│1966│10 │ │1976│395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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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384 │1 │1977│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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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年度│兵员 │年度│兵员 │
│ ├──┬────┤ ├──┬────┤
│ │总数│其中女兵│ │总数│其中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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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376 │ │1983│89 │ │
├──┼──┼────┼──┼──┼────┤
│1979│317 │ │1984│87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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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44 │ │1986│281 │ │
├──┼──┼────┼──┼──┼────┤
│1981│240 │ │1987│269 │ │
├──┼──┼────┼──┼──┼────┤
│1982│232 │ │1989│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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