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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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全区共有革命伤残军人872人,其中在职革命伤残军人738人,在乡革
命伤残军人134人, 烈属115户,在乡复员军人358人,军属2930余户。全区13个街
道办事处、 2个镇都建立了优抚工作机构。1999年,制定了《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
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每年根据辖区上年度城乡人均收入水平,提高
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2004年,市区“烈属”每人每月345元(国家标准205元),
农业户口每人每月255元 (国家标准170元) , 在乡特等革命伤残军人每人每年
10530元(国家标准8240元),一等伤残军人每人每年8690元(国家标准6840元);
在乡复员军人市区每人每月280元,农业户口200元,各项抚恤标准均高于国家规定
标准。把区人民医院定为“优抚医院”,在大型医疗检查、大病重病及药费等方面
给予优惠,解决优抚对象看病难问题。各居(村)委会拥军优属服务站组织健全,
制度完善,常年为辖区的优抚对象服务上门,各办(镇)都制定了各自的优抚细则
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