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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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 区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统一要求,撤销告诉申诉庭设立审判监督
庭,负责对区法院发现的或者上级法院指令审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确有错误的
判决、裁定的案件进行再审。对于所有再审案件的处理意见,均由区法院审判委员
会讨论通过后做出。当年,审判监督庭即受理再审案件82件,结案55件。为更好地
保证全院的案件质量,审判监督庭内设卷宗评查办公室,负责对全院各业务庭当月
报结的所有案件卷宗进行评查,对发现问题的卷宗及时退回相关庭室予以补正。在
此基础上,还由监察室牵头,设立二审改判案件审查小组,负责对二审改判案件进
行审查, 并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原审案件承办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2005年5
月,又进一步完善了二审改判案件审查制度,出台了《二审改判案件审查规则》、
《二审改判案件责任认定和追究标准》,全院以审判监督为龙头的案件质量监督评
价体系基本建立。2004年,区法院受理的各类再审案件已降至22件,并已全部审结,
与1998年相比, 再审案件下降幅度达73.17%,审判监督方面的各项措施取得了明
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