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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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区检察院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单位。
经过严格的选任程序, 任命了3名主诉检察官,分别负责一个办案小组,独立决定
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中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项改革打破
了过去用行政办法管理审查起诉工作的模式,通过赋予主诉检察官相对独立的权力,
实现权、责、利结合,从而调动了主诉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打破集体讨论、集体
负责的框框, 确保了办案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普通案件平均7天就可以起诉到
法院。2000年,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在反贪、渎侦、侦查监督等部门进行了
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2003年,区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局与驻区的济南市工
商局、济南海关等13家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渎检联席会议制度,帮助各行政执法部
门开展警示教育工作,各执法单位为检察院提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线索,实现了
预防、打击、服务一体化的工作格局。2004年,区卫生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加入
联席会议。同年,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市烟草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
济南海关等辖区内15家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
法部门每月向区检察院通报查处案件情况,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疏通将涉嫌犯
罪案件纳入诉讼程序的渠道,形成了打击犯罪的强大合力。为健全自身执法活动的
监督制约机制, 强化外部监督,2004年,开始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3月,设立人
民监督员办公室, 选出了8位政治素质高、监督能力强、办事公道、人品好的人民
监督员,并配发了人民监督员工作手册。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
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对立案侦查案件拟作撤销案件处
理的、公诉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人民监
督员主要通过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向检察官提出问题的方式了解案件情况,然后
独立进行评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
意见,每个案件由3名或5名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